杭州劳动纠纷律师:为工作便利转存数据是否构成泄露商业秘密发生仲裁结果如何

2025/01/12 15:51:09 查看125次 来源:李鹏律师

.基本案情

2021年A某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A某的法定义务,如违反保密义务,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未经公司规定批准,擅自将公司涉密数据资产传送到公司受控范围外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私自发送、拷贝到自己的个人电脑或其他文档存储介质,违反保密义务,公司均有权立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未经授权许可,严禁员工将公司数据存储在外部网络或设备中。

2023年12月,A某未经许可,将内网系统标记为“敏感数据”的事项及工艺标准等材料,分别发送至其个人微信、邮箱及网盘。当月,公司以A某在职期间未经公司许可私自转移公司相关数据信息,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某对此不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该公司应向A某支付赔偿金。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双方就A某自行转存的文件是否涉密,该行为是否违反保密义务,产生较大争议。

A某认为,商业秘密信息的认定以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条件,公司电脑系统并未对案涉文件发送至外部储存介质的行为,加以识别和限制,说明公司并未将涉案文件材料定义为涉密资料,且为了工作便利将文件发送至自己个人网络存储空间,并未对外泄露数据文件。

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A某自行转存的文件涉及产品价格、区域销售、整体战略等敏感数据,且并非外部渠道可获得,属于涉密文件,符合公司商业秘密的认定。A某作为公司的工程维保经理,在未经许可情形下,将涉密文件外发、转移的行为,显然已违反了保密义务。公司以此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A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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