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2 17:50:10 查看94次 来源:李鹏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被告A某承接某村婚庆抬花轿事项,后通过他人介绍,由被告B某负责运输当天婚庆使用的花轿等道具,A某支付给B某运输费用300元,又雇佣原告C某等人从事婚庆当天的抬花轿工作,并支付每人工资100元。当天工作结束后,C某等人无偿乘坐B某拉花轿的农用三轮车返回,途中因B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坐人C某等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受伤,车辆损坏。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B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违规载人,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C某等人不承担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C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被告B某认为,原告C某从事雇佣活动受到损害,均应由雇主即本案被告A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A某认为,A某与B某之间是货物运输关系,B某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B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违规载人,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原告C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致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其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B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因事故发生后,B某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5.8万余元,上述款项应从原告应得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B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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