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3 10:29:25 查看140次 来源:孔萍萍律师
婚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就一人一半吗?
婚前一方付的全部首付,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还贷,离婚时,发屋算一人一半吗?
发生在广州的一起真实案例,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时,男方父母筹集了首付款,以男女双方名义在广州买了一套房,首付156万,贷款234万。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双方共同生活3个月后,女方就出国了。后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第一次离婚中,没有分割房产。离婚后,男方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且无需向女方支付补偿款。这个时候,房屋已经从390万涨到了1102万,涨了近3倍。
庭审中,男方父母出具声明,婚前婚后向男方支付的首付款及贷款,均是赠与男方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共有,双方均确认首付款来自于男方父母,因此首付款部分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对婚后女方也向男方转过钱,因此还贷部分应当一人一半,于是判决,男方补偿女方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也就是166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女方很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女方观点总结有,1.一审判决违反了物权登记原则、婚姻平等原则,房屋应该五五分;2.男方父母把钱给男方,男方再用钱买房,最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已经表示男方愿意赠与女方一半房屋,3,离婚是因为男方出轨导致,男方是过错方,法院应从保护妇女利益出发,公平处理。
男方反驳认为;1.离婚是因为双方三观不和,不是我的过错;2.夫妻共同生活就3个月时间,女方无论对家庭还是对房屋,都没有过任何贡献,购房款是奶奶卖了老家唯一住宅所得,父母也明确是对我个人的赠与,与女方无关,女方以前以后也不会对我方家长尽任何赡养义务,赠与女方会导致权利失衡;3.离婚诉讼拓了4年之久,房屋已经从离婚时的700多万涨到了1000多万,按照1000多万分割对我太不公平。二审法院会支持谁呢?男方?女方?还是一审法院?
在这起(2023)粤01民终9875号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权已经登记且未被撤销,物权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现房屋登记在双方,应属于共同共有,一审否定了女方对于房屋首付部分的共有权,明显不当。结合男女双方出资情况、房屋贡献度、结婚时间长短等,法院酌定按照女方30%,男方70%比例分配,房屋价值以一审评估价值1102万为准。扣除贷款部分,男方补充女方房款293.5万元。
这样的判决你怎么看?
我是家事律师孔萍萍,一名致力于疑难婚恋纠纷的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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