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3 17:22:32 查看128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头晕伴颈肩部不适1周”入住A医院,入院西医诊断:颈椎病。
入院第2天,行“颈椎后路椎板切开减压,C4-6单开门椎管成形,C2经椎弓根C1-2关节固定植骨融合,C3-7侧块螺钉棒系统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抗炎补液,消肿止痛,止咳化痰,改善骨代谢及营养神经药物治疗,好转后出院。
术后23天,患者因“无明显诱因出现右侧肢体麻木2天”再次入住A医院,入院后连续给予3天激素治疗,给予甘露醇静滴消肿、哌拉西林钠静滴消炎后出院。
术后40天,患者到A医院复查并拍片,X线片显示已有钉帽脱落,但门诊医师及影像报告未提示。
4个月后,患者到B医院复查并拍片,并于当日再次来到A医院,A医院认可术后第40日的X线片显示已有钉帽脱落。
2周后患者因“颈椎病术后5月”再次入住A医院,于2018年6月20日,入院次日,行“脊柱内固定物取出术,颈椎管探查椎板切除减压”,术后给予抗炎补液、消肿止痛、止咳化痰及营养神经药物对症治疗后出院,出院诊断:颈椎术后内固定物松动脱落;脊髓压迫症颈椎。
【鉴定意见】
A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1.被鉴定人患者脊髓损伤后目前右下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
2.建议误工期为360-570日、护理期为360-570日、营养期为360-570日为宜。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1389.5元。
【解析】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知情和同意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患者对自身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治疗预期后果等信息的了解权,以及在充分了解这些信息后,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权。在影像片提示钉帽脱落,医方未及时告知患者,固定物取出延误,另外术后病程记录中未见医方对患者双下肢肌力查体情况,视为医方查体不仔细,对手术并发症的评估不够谨慎。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