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8 22:13:26 查看24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产妇因宫内孕38周、先兆流产、妊娠合并糖尿病、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减退、妊娠合并子宫肌瘤等在A医院住院。
当天,经阴试产,胎头娩出后出现龟缩征,胎肩娩出困难,经侧切后产妇娩出一女婴,体重4600g,新生儿评分为0分,A医院曾联系B医院参与对产妇之女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A医院停止抢救,宣布产妇之女死亡。
【鉴定意见】
住院期间A医院在为产妇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与产妇之女死亡的危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建议原因力大小(参与度)为45%-55%。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余元。
【解析】
巨大儿肩难产风险显著增加,通过超声检查测量胎儿的双顶径(BPD)、头围(HC)、腹围(AC)和股骨长(FL)等参数,可以预估胎儿体重。对于非糖尿病孕妇,估计胎儿体重≥4500g;糖尿病孕妇胎儿体重≥4000g,在正常女性骨盆的情况下,为防止母儿产时损伤,应行剖宫产。
在医患纠纷中,胎儿娩出时是否存活对赔偿数额有显著影响。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之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其不被视为自然人,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可以要求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本案中,胎儿出生体重4600g,医方对胎儿体重预估不足,被鉴定为同等责任,但法院没有支持死亡赔偿金,但依据《国家卫健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支持了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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