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9 09:12:48 查看28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张文雯 王凯旋
员工将一袋猪板油从超市取出并交给他人,被超市视为构成“内盗”行为,但超市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因超市未能充分证明员工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故判决超市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万余元。
2023年3月22日清晨,周某作为某超市猪肉专柜的营业员,将一袋猪板油从超市内取出,并放到超市外的冰箱内。随后,在未完成付款流程的情况下,周某将商品带离超市并交给他人,但其当天中午以另一包猪皮、猪肉碎称量计价,并至收银台支付了相应价款。之后,超市先后两次约谈周某,并以周某涉嫌“内盗”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周某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了劳动仲裁。2023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判定超市需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362.96元。超市不服并提起诉讼。
原告超市认为,周某未付款且事先未报备,擅自将商品带出超市并交付给他人,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超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被告周某辩称,因顾客电话催促,且担心猪板油长时间存放在保鲜库会变质,才临时将其取出放到超市外面的冰箱内。由于工作繁忙加上价签不慎遗失,不得已才选择同等重量的物品代为称重,延误了付款时间。自己的行为并非盗窃,仅仅是操作流程不规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2日5时左右,周某将一袋猪板油从卖场台面取出,存放至超市外部的冰箱内,并在大约一小时后将其带离超市。13时左右,周某以一包重量为5.256千克的猪皮、猪肉碎称量并按照猪板油的价格计价到收银台支付了83.89元价款。2022年2月,超市曾发布相关规定,明确盗窃、偷吃、侵占公司财产的,将给予辞退处理,并应向超市全额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尽管超市提供了监控画面等证据,但周某的解释与客观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且更具有合理性。因此,法院认定超市举证不充分,作出的辞退处理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