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0 14:33:04 查看3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美旭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付款抢免单”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已就活动规则进行说明提示,消费者不符合规则中订单创建时间的要求,判决驳回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网店在店铺活动页面发布“双十一”促销广告:“11月10日晚8点!付款前5名抢免单。”罗某于活动当日购买该网店产品,于19∶59∶59创建订单,于20∶00∶03付款2850元。中奖名单公布后,罗某未中奖,而第1名中奖者付款时间为20∶00∶04,比罗某还要晚1秒。经过询问,商家称活动规则要求订单创建时间及付款时间均在20∶00后,而罗某的订单创建时间早于20∶00,因此没有参加活动的资格。罗某遂将商家诉至法院。罗某认为,店家在活动页面以显著方式大肆宣传“前5名付款抢免单”,而关于订单创建时间的要求却隐藏在后方详情页以小字标注,导致其误认为前5名付款就可以免单,而没有通翻详情页面,因此没有看到详情页面中的活动规则说明。此种活动展示方式侵犯其消费者知情权,系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要求商家赔偿其三倍损失共8550元。
商家辩称,公司的活动规则事先在商品详情处以红色页面展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公司已经向符合条件的中奖者完成退款,活动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不同意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商家发布活动规则的方式是否侵犯罗某的知情权;其二,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商家作为网络店铺经营者,对商品进行促销时,在商品首页发布了“付款前5名抢免单”的促销活动信息,在详情页发布了“活动规则说明”,二者共同组成完整的促销广告。经查,“活动规则说明”的展示位置位于详情页前部,紧随在商品的规格和性能说明之后,前置于商品详情展示图;页面采用红色底图,展示方式醒目。根据网络消费习惯,商品详情页是展示商品详细信息的固定位置,即在网络购物时,消费者通常在商品详情页面查看关于商品用途、性能、使用方法说明等重要事项,以考量是否购买商品。因此,结合商家对于“活动规则说明”的展示方式、展示位置及展示顺序,可以认定其已对活动规则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告知方式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且易于消费者知晓和理解。罗某因未充分浏览详情页面而未能获悉活动规则,进而未能知晓关于订单创建时间的中奖要求,不可归责于商家,故法院对于罗某称商家侵犯其知情权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商家提交的订单详情,其已对符合活动规则的前5名付款用户进行了免单,故而可以认定商家免单活动的真实性,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罗某主张商家的活动系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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