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可鉴定结论又不申请补充鉴定,法院怎么判?

2025/01/21 08:20:11 查看18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黄志佳)近日,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叶某诉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某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摩托车,在湖北建始县境内209国道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直行的小型客车碰撞,叶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叶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叶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叶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达30.80%,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刘某系合法驾驶,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之内。


  2024年9月5日,因赔偿问题未解决,叶某向建始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某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叶某自身存在左膝关节退行性变,司法鉴定意见中未明确外伤参与度,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同意叶某的赔偿请求。建始法院告知,如需明确叶某所受外伤对其伤残等级的参与度,可申请补充鉴定。某保险公司未申请补充鉴定。


  2024年11月8日,建始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未申请补充鉴定,不予支持其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采信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实。叶某、刘某对交通事故均有责任。因刘某系合法驾驶,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叶某的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叶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46609.32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后,恩施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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