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赠与案件中对第三者的认定是否可以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认定规则?

2025/01/21 16:22:13 查看261次 来源:季伟律师

证据认定中高度盖然性的适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适用高度盖然性认定案件要求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便法官内心形成确信

在无效赠与案件中,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使法官确信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存在婚外关系,并且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可以依据高度盖然性认定该事实。例如,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存在婚外同居关系,但有多次转账记录、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频繁的联系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使法官确信存在婚外关系的可能性较高。

常见的认定婚外情的证据

如通过照片、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双方有长期、稳定的同居行为,或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等。

证据认定中高度盖然性的适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适用高度盖然性认定案件要求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便法官内心形成确信

在无效赠与案件中,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使法官确信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存在婚外关系,并且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可以依据高度盖然性认定该事实。例如,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存在婚外同居关系,但有多次转账记录、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频繁的联系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使法官确信存在婚外关系的可能性较高。

常见的认定婚外情的证据

如通过照片、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双方有长期、稳定的同居行为,或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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