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关于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规定的解读

2025/01/21 16:22:41 查看12次 来源:季伟律师

近年来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日益严重,尤其是在诉讼案件中,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而频繁出现抢夺、隐匿孩子的情况。在民法典解释二出台以前,有的法院已经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做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但是有的法院还是无法给出明确的答复。此次解释二的出台给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对于此类一方抢夺、隐匿孩子,侵害另一方监护权的情况,将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倡导良好的家庭氛围,净化社会风气。

本次修订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对于一方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定性为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权,也就是监护权。一方如果遇到孩子被另一方抢夺、隐匿,无论是在离婚诉讼中,还是其他时间,均可以向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

对于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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