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解读

2025/01/21 16:23:09 查看18次 来源:季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第8条规定了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规则,该条分为两款,分别对应两种情形:

第一款:针对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进行了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八条第一款遵循这样的裁判逻辑,即有赠与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房屋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判决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视法条给定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补偿和补偿多少。这样的裁判逻辑即尊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也不在以登记权属来推定受赠方,进而认定房产归属。

第八条第一款的裁判逻辑,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裁判逻辑更清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作为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其第一款第四项又指引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内容。对于房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处理,没有约定的,认定为赠与双方,除非明确赠与一方所有。这样的规定虽然逻辑简洁,但是较《解释(二)》第8条第一款还是规定的太笼统,裁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

第八条第一款的裁判逻辑也明显不同于婚姻法解释三的裁判逻辑。婚姻法解释三的裁判逻辑单一简洁,以登记权属这一形式推定房屋归属,即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推定出资人是对己方子女的一方赠与,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样看来,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摒弃了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对于房产归属机械性的认定,继承了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赠与约定优先的规定,在没有赠与约定归属一方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裁决房产归属于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裁判者结合条款给定的条件,决定是否给另一方补偿及补偿数额。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