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的解读

2025/01/21 16:23:39 查看15次 来源:季伟律师

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其裁判逻辑是有赠与约定的按照赠与约定来,没有赠与约定的,结合出资比例等情形进行综合认定。该条对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明显的改动,不在以出资比例这一单一因素认定按份共有,进而以综合因素认定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比解释一第29条,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更具可操作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除了前述的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外,剩余的情形均由《解释(二)》第8条第2款予以规范。根据该条款规定,父母与子女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院需要以购房款的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的归属及补偿款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作解读时举了一个例子:“比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原则上会判定房屋归出资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那不一定就是20%,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判断。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确定给对方的补偿数额,这个数额可能会低于20%,也可能会高于20%,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这就需要法官全面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综合考量做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判断。”

综合认定各方的出资来源及比例,在此基础上结合各个家庭不同的情况,对补偿款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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