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解读

2025/01/21 16:25:10 查看17次 来源:季伟律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二第六条出台之前,实践中裁判主要有两种观点,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一种观点认为,观看者向主播刷礼物的行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如果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或者超越一般家庭消费水平,则赠与被认定为无效,赠与的财产需要向赠与方的配偶返还;另一种是观看者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关系,是一种消费行为。认定成消费的一般无需返还。

此次,解释二没有正面回应观看者向主播刷礼物行为的法律性质。但从法条的行文逻辑上看,笔者认为,倒是倾向于观看者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观看者给主播刷礼物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观看者与主播之间未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

解释二第六条,针对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提供了两条救济途径,第一,如果观看者打赏的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即使一方打赏的行为不被认定为“挥霍”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用的是应予支持,而不是可以支持,明显带有否定评价的意思。夫妻一方在网络平台巨额打赏主播,其打赏行为生效,另一方配偶不能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解释二第六条的裁判逻辑,没有明确认定观看者打赏主播行为的法律性质,避免从赠与无效或者无权处分的角度出发维护观看者配偶方的利益,做到尽量维护交易行为的稳定。反而,从夫妻内部分割财产的角度,维护另一方的权益。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打赏的行为都是有效的,对于提供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情形,对其无效效力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准认定,至于打赏款项是否返还用户,可以适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条文规定的除外条款表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否定后,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害的责任问题,存在此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打赏款项并不应当必然返还用户,存在因违法而被收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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