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1 20:51:30 查看2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婚姻家庭纠纷里,房产继承往往是争议的核心,今天我们来剖析一个典型案例,探究如何在这类复杂的案件中,运用法律智慧和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一、原告主张
林浩宇和林浩轩作为林宇鹏与前妻的婚生子,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诉求。他们希望依法继承并分割登记在被告苏瑶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要求苏瑶分别向他们支付该房屋六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同时,二原告还要求苏瑶支付对应份额的房屋使用费,并主张本案的诉讼费和评估费由苏瑶承担。
他们的理由是,涉案房屋购置于林宇鹏与苏瑶的婚姻存续期,按优惠价成本价购买,购房时使用了双方工龄,虽登记在苏瑶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宇鹏去世时未留遗嘱,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然而,林宇鹏离世已超9年,苏瑶一直未解决房屋继承问题,尽管此前协商时苏瑶表示可以卖房分割,却始终未确定具体时间,无奈之下二原告选择起诉。
二、被告抗辩
苏瑶对家庭亲属关系及相关人员死亡情况予以认可。她与前夫于1988年离婚,孩子朱悦由前夫抚养。但她完全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坚称涉案房屋是她的个人财产。
苏瑶提出,涉案房屋属于“房改房”,其权属应综合家庭实际情况、购买资格、出资情况等因素判定。林宇鹏在1995年5月左右与前妻诉讼离婚,以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为条件。同年8月3日,林宇鹏与苏瑶结婚,婚后两人借住在苏瑶母亲家,林宇鹏退休后无个人财产,退休金仅够维持个人生活。涉案房屋是苏瑶以个人名义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48688.8元购房款及2万元房源费后取得产权。
此外,苏瑶强调林宇鹏的工龄并非她取得购房资格的必要条件,她是依据单位住房分配方案获得购房资格,该方案规定购房资格为单位正式职工,且需工作满三年并具有本市户口,她对是否使用林宇鹏工龄优惠购房有选择权,林宇鹏的工龄不能直接创设物权。
苏瑶还指责二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不符合继承条件。2005年林宇鹏确诊脑梗,生活不能自理,生活极其困难,患病期间二原告从未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治疗费及生活费均由她一人承担,二原告在感情和精神上也未给予慰藉。她表示若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屋是她唯一住处,她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但没有能力支付折价款,且二原告未实际履行赡养义务,不应继承。同时,她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房屋使用费计算方式,认为毫无依据。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人物关系:林宇鹏与苏瑶于199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且婚后未生育子女。林宇鹏与前妻育有林浩宇和林浩轩,苏瑶与前夫所生子女离婚时由前夫抚养,随前夫共同生活。林宇鹏于2013年1月死亡。
2. 房屋情况:2000年,苏瑶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并于同年登记至自己名下。苏瑶认为这是单位福利分房,非本单位职工无分房资格,购买时林宇鹏已退休,购房款由她个人财产支付;林浩宇、林浩轩则认为房屋在林宇鹏与苏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苏瑶无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3. 赡养争议:苏瑶称林宇鹏2005年确诊脑梗后多次反复,生活困难,直至2013年去世一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全由她一人照顾,二原告从未给予经济帮助,也未关心病情;林浩宇、林浩轩则表示他们未与林宇鹏一起生活,林宇鹏结婚后一直和苏瑶生活,后期只是走路不方便,之后去了养老院,若苏瑶认为他们未尽赡养义务,应举证证明。
4. 继承诉求分歧:关于涉案房屋继承,林浩宇、林浩轩认为房屋每平方米10万元,要求获得房屋折价款;苏瑶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但表示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定被告苏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中属于林宇鹏的1/2份额,由原告林浩宇、原告林浩轩、被告苏瑶共同继承。其中,林浩宇、林浩轩各继承3/10,苏瑶继承2/5。继承后,林浩宇、林浩轩各占该房屋3/20份额,苏瑶占该房屋7/10份额。
五、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的法律认定
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特殊约定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购置于林宇鹏与苏瑶婚姻存续期,即便它是苏瑶单位的福利分房,且苏瑶主张用个人财产支付购房款,但她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这一点。所以,从法律层面看,该房屋应被认定为林宇鹏与苏瑶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1/2份额。
(二)继承规则的准确适用
由于林宇鹏去世时未留下有效遗嘱,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林宇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苏瑶、子女林浩宇和林浩轩。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但法律也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本案中,林宇鹏与苏瑶婚后一直共同生活,苏瑶在林宇鹏患病期间承担了主要照顾义务,法院综合这些因素,酌情对苏瑶予以多分。
(三)继承方式的合理抉择
林浩宇、林浩轩主张取得房屋折价款,但苏瑶明确表示无力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对涉案房屋按份额进行继承。这一判决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确保了遗产继承的公平合理,避免因无法执行而导致纠纷无法解决。
(四)房屋使用费争议的处理原则
林浩宇、林浩轩主张的房屋使用费,并不属于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因为房屋使用费涉及到房屋使用和占有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继承纠纷的核心问题不同。在双方未就房屋使用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可另行主张,这符合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六、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与证据要点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至关重要。比如在认定房屋权属时,要全面考虑婚姻关系、购房时间、出资情况等因素,准确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同时,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要引导当事人积极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二)制定灵活有效的庭审策略
庭审前,要充分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观点,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例如,在本案中,提前预估苏瑶可能对房屋权属、赡养义务等方面提出的抗辩,准备好有力的反驳证据和法律依据。在庭审过程中,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诉求,灵活调整诉讼策略。当发现苏瑶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时,适时调整对继承方式的主张,从争取房屋折价款转变为按份额继承房屋,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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