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剖析:父亲遗产在子女去世后引发纠纷,子女配偶权益保障

2025/01/21 20:52:22 查看2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传承的复杂情境中,房屋继承纠纷往往牵扯诸多利益与情感纠葛。本案围绕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房屋的继承问题,在原告林女士、张宇轩与被告李女士之间展开激烈交锋。张伟的离世,以及后续其子张阳的去世,使得原本的家庭财产分配陷入僵局,房屋的继承问题成为矛盾焦点。由于张伟和张阳生前均未留下遗嘱,法定继承规则的适用成为解决本案的关键,而各方在房屋归属、折价款支付以及赡养义务履行等方面的分歧,进一步加剧了纠纷的复杂性。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林女士和张宇轩向法院提出诉求,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归被告李女士所有,但要求被告支付二原告相应折价款。同时,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依据是,被告李女士与张伟系夫妻,育有一子张阳。张阳与林女士结婚后育有女儿张宇轩。张伟于2017年去世且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死亡,登记在张伟名下的涉案房屋一直未依法分割继承。张阳于2021年去世,同样未留遗嘱,张阳继承张伟的遗产份额应属于其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张阳的法定继承人,二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二)被告抗辩

被告李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一,她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张伟于2017年去世,张阳于2021年去世,张阳生前未主张继承权,应视为放弃继承,且从张伟去世到张阳去世以及原告起诉,均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其二,强调张伟生病20年,自己全身心照顾,张阳未尽到相应照管义务。依据民法典,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未尽责的人应当不分。其三,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指责林女士作为唯一赡养人,未尽到对张伟和自己的赡养义务,因此林女士不应取得张伟名下的任何财产。此外,还指出原告主张分割的房屋由自己于1995年出资购买,且原告对房屋的估价过高。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人物关系:张伟与李女士系夫妻,张阳是他们的儿子。张阳与林女士于2017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张宇轩。张伟于20179月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阳于2021年死亡。张伟和张阳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2. 房屋情况:19961230日,张伟与北京M公司签订《首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标准价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该房屋于20009月登记在张伟名下。双方当事人认可涉案房屋系张伟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协商确定涉案房屋单价为4.7万元/平方米。目前,涉案房屋由李女士居住。

3. 争议焦点相关事实:对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方式,林女士、张宇轩主张房屋归李女士继承所有,由李女士支付折价款。李女士则主张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房,应归自己所有,且无经济能力支付折价款。李女士称自己系残疾人且年事已高,张伟患病多年一直由她照顾。林女士反驳称张阳婚前与父母共同居住,婚后住在同一小区,经常带张伟就医,尽到了赡养义务。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张伟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由李女士继承,李女士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向林女士、张宇轩支付该房屋的折价款50万元和11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与遗产范围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张伟名下,系张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涉案房屋的一半归李女士所有,另一半则为张伟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规则的适用

由于张伟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李女士和儿子张阳,二人应各继承张伟遗产的1/2,即涉案房屋的1/4份额。张阳在张伟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且生前未留遗嘱,也无证据表明其放弃继承,根据转继承规则,张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给其继承人。又因张阳继承遗产的时间处于其与林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张阳应继承的涉案房屋1/4份额中,1/8份额属于林女士,剩余1/8份额作为张阳的遗产,由其配偶林女士、女儿张宇轩、母亲李女士各继承1/24

 

 (三)对被告抗辩意见的分析

1. 诉讼时效抗辩:被告李女士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缺乏法律依据。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张阳在张伟去世后未明确放弃继承,其继承权一直存在,且在其去世后,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发生转继承,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2. 赡养义务抗辩:李女士虽称张阳未尽赡养义务,但林女士提供了张阳婚前婚后照顾张伟的相关事实,且李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阳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李女士以此为由要求张阳不分遗产的主张难以成立。同时,李女士指责林女士未尽赡养义务,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持,也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四)遗产分配的综合考量

法院在确定遗产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依据各方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李女士最终继承涉案房屋的19/24份额,林女士继承4/24份额,张宇轩继承1/24份额。另一方面,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李女士长期居住且系其唯一住房,以及她年事已高且为残疾人的实际状况,同时鉴于李女士对张伟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归李女士继承,并酌定了李女士向林女士、张宇轩支付折价款的数额。

 

 五、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1. 全面收集证据: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对于原告方,应收集能证明家庭关系、房屋权属、继承人身份以及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据。

2. 证据关联性梳理: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细致梳理,明确其与案件争议焦点的关联性。在本案中,关于房屋购买合同、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据,直接关系到房屋权属的认定;而关于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据,则与遗产分配份额密切相关。通过清晰呈现证据与争议焦点的联系,增强证据在庭审中的说服力。

 

 (二)法律适用与论证

1. 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深入研究《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准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转继承的条件等法律条文。在本案中,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条文,清晰划分了涉案房屋的权属和各继承人应得的份额,为案件的分析和代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 构建有力法律论证:在庭审过程中,依据准确的法律条文,构建逻辑严密的法律论证体系。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和赡养义务等抗辩意见,运用法律条文进行有力反驳。例如,依据继承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张阳未放弃继承,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通过对赡养义务认定标准的阐述,反驳被告关于张阳和林女士未尽赡养义务的主张。

 

 (三)庭审策略与应对

1. 预测对方观点与准备反驳:庭审前,充分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抗辩理由,并准备好相应的反驳策略和证据。

2. 关注法官关注点与灵活应变:在庭审过程中,密切关注法官的关注点,根据法官的提问和对案件的引导,灵活调整庭审策略。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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