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子女在老人公房拆迁时获安置,后主张利益法院为何不予支持

2025/01/21 20:55:03 查看3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拆迁安置与遗产继承交织的复杂法律关系中,本案围绕着一套因危旧房屋改造而产生的安置住房的补偿权益问题展开。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涵盖了拆迁安置合同权益、遗产继承分配以及用益物权补偿等多个关键法律要点。

 

 二、原告主张

林晓君、赵俊杰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三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补偿款150万元。

 

林晓君之母林母于2001年因其居住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F号公租房被纳入危旧房屋改造范围,林母作为承租人签订《民安危改就地安置合同》。合同约定应安置人口四人,包括林母、林晓君、赵俊杰、周悦。林母选择就地安置,购买的涉案房屋购房金额为158169元,由林晓君出资(部分为贷款)。

 

依据《危旧房改造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安置人口每人可享受15平方米购买指标的安置权益。林母使用原告的安置人身份优惠购买房屋,且林晓君履行了出资义务,对购房有重大贡献,所以原告应享有相应拆迁补偿和安置权益。

 

在安置交房前林母去世,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双方未对拆迁补偿权益进行分割。林母育有林晓君、林晓英、林晓娟、林晓莉四名子女,林晓莉先于林母去世,秦悦芳系林晓莉之女。此前,原告与三被告就涉案房屋进行了继承分割,且法院判决书指出原告的安置利益可另行主张。因此,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三被告作为林母遗产继承人,应承担林母的法定义务,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三、被告抗辩

林晓英、林晓娟、秦悦芳辩称,本案实质是遗产继承纠纷,兄弟姐妹间已协商处理。原告起诉继承案件,经法院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75%归原告。二原告出售房屋,导致自己无法居住且获得最多受益。

 

林母在危改房安置中使用原告户口享受房价优惠,但不存在每人15平方米购房指标。被告不认可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说法,且林晓君有独立住房,拆迁时系空挂户,不存在住房困难。林晓君为儿子改善住房主动要求卖房,并非他人被迫卖房。

 

二原告无偿居住涉案房屋18年,按市场租金计算累计达200余万元,侵害了其他继承人权利,应视为已获益。继承纠纷因林晓君要求多分涉案房屋并在协商中起诉引发,继承案件已彻底处理家庭纠纷。秦悦芳和林晓英分别给林晓君的15万元并非赠与,而是为让其停止诉讼。

 

二原告对涉案房屋用益物权评估无结果,表明其对涉案房屋没有用益物权,诉讼请求不成立。若法院认为需补偿,应分别以这15万元及周悦相应权利中对应部分予以抵扣。因原告反复多次诉讼,在继承获利情况下仍多次诉讼,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周悦述称,本案实质是母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案件,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若法院认为其母林晓娟有义务对二原告用益物权进行补偿,周悦同意林晓娟以其对二原告主张用益物权补偿权利中对应的部分予以折抵。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人员变动:林父与林母系夫妻,育有林晓君、林晓英、林晓娟、林晓莉四名子女。林父于1973年去世,林晓莉于19895月去世,林母于200223日去世,秦悦芳系林晓莉之独生女儿。

2. 拆迁安置合同签订:20011126日,林母与某单位签订《民安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约定应安置人口四人,林母选择就地安置,购买涉案房屋,房价款合计161397元,优惠后实际购房金额为158169元。《危旧房改造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详细说明了房价计算方式,包括三部分,最终合计房价为161397元。

3. 后续补充协议及房屋登记:20031011日,某单位与林母签订《补充协议书》,应返还林母房价款3100元。2004年,涉案房屋登记至林母名下,此后由二原告居住至出售。

4. 继承案件情况:201910月,林晓君以继承纠纷起诉林晓英、林晓娟、秦悦芳,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林晓君继承75%产权份额,林晓英继承25%产权份额,林晓君给付林晓娟、秦悦芳房屋折价款各174万元。林晓君不服上诉后撤回。林晓英、林晓娟、秦悦芳均收到房屋折价款。

5. 房屋出售及款项支付:2021125日,涉案房屋登记至林晓君、林晓英名下,同年324日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林晓君、林晓英以739万元出售该房屋。林晓君称出售房屋是为支付房屋折价款。收到折价款后,林晓英、秦悦芳分别向林晓君支付15万元,林晓君主张是因自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三被告不予认可,称是为让林晓君停止诉讼。

6. 前案诉讼及判决:2021年,二原告起诉三被告主张对安置房屋享有产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被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林晓君、赵俊杰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经询,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出售前由林晓君、赵俊杰居住使用。

 

 五、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林晓君、赵俊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件分析

1. 安置权益与居住使用权利:林晓君、赵俊杰作为被安置人口,在拆迁安置中利用同一户口其他人属于应安置人口的条件享受了国家相关优惠,因此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但随着涉案房屋出售,二原告无法继续行使该权利。然而,当事人均认可二原告实际居住使用了涉案房屋,其居住使用权利在一定时期内得到了保障。

2. 三被告是否阻碍原告权利行使:二原告无法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是在林晓君、林晓英出售涉案房屋之后,并非三被告主动阻碍二原告行使权利。三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其他继承人,虽同样有权利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但在二原告居住期间并未实际行使该权利,且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在继承案件中进行了处理。

3. 已支付款项的性质及纠纷处理:在继承案件后,林晓英、秦悦芳向林晓君另行分别支付了15万元。从双方主张来看,林晓君认为是赡养义务所得,三被告认为是为让林晓君停止诉讼。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及周悦(与二原告同样为被安置人)认为本案纠纷已在继承案件中解决的观点,可以推断原、被告之间就二原告的用益物权补偿问题已有所处理。

4. 法律依据及综合判断:综合案件事实,二原告在继承案件中已获得房屋大部分产权份额并通过出售房屋获得相应利益。且其对涉案房屋的用益物权在居住使用期间已得到一定体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三被告有义务进一步补偿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七、办案心得

1. 透彻理解案件复杂法律关系:本案涉及拆迁安置合同权益、遗产继承以及用益物权补偿等多重法律关系。在接手案件时,需全面梳理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明确不同阶段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后续的法律分析和诉讼策略制定提供坚实基础。

2. 深入挖掘证据细节:仔细审查各类证据,包括拆迁安置合同、房价计算表、补充协议、判决书、款项支付凭证等。从这些证据中找出对我方有利的关键细节,如本案中房屋的购买、登记、继承、出售等环节的具体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款项支付的背景和原因,用以支撑我方观点。

3. 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准确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即三被告是否有义务对二原告因涉案房屋用益物权受损进行补偿。围绕这一焦点,组织证据进行针对性的论证,避免在无关问题上浪费精力。在庭审中,清晰明确地向法庭阐述争议焦点及我方观点,引导法官关注关键问题。

4. 合理运用法律条文:熟练掌握《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拆迁安置、遗产继承、用益物权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准确适用。在法律论证过程中,运用严谨的逻辑推理,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使法官能够清晰理解我方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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