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部分子女翻建父母房屋,其他子女起诉继承,背后法律依据几何?

2025/01/21 20:59:20 查看12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李 建 国与王秀兰系夫妻,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长子李勇、长女李芳、次女李丽。李勇与张敏为夫妻。李 建 国于 2018 7 月去世,王秀兰于 2018 9 月去世。二老遗留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A 号院和 B 号院多处房产。因遗产继承问题,李芳、李丽将李勇、张敏诉至法院。

二、原告主张

李芳、李丽请求依法继承并分割 A 号院及 B 号院房产,要求 A 号院后院二层楼房 42 间房屋归其所有。

三、被告抗辩

李勇、张敏不同意原告诉求,称 A 号院于 2017 年由其夫妇出资翻建,父母无收入且父亲瘫痪,建房事务均由其二人经办。A 号院最初土房曾被售,后由李勇购回。同时指出 A 号院部分楼房不在宅基地范围内且无审批手续。B 号院于 1993 年由李勇父亲申请,2012 年由其夫妇出资翻建,父母曾表示房屋归李勇,且二原告出嫁后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

四、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与房产沿革:李 建 国、王秀兰生前与李勇一家共同居住,李芳、李丽分别于 1989 年、1992 年出嫁,二老生前未立遗嘱。A 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人为李 建 国,院内原有李 建 国夫妇建设的四间房屋,1994 年被售,后经诉讼于 2010 年由李 建 国收回,执行款项由李勇通过张敏账户支付。2016 - 2018 年,李勇、张敏出资在 A 号院建设多栋楼房及平房。B 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人也是李 建 国,1993 年左右建设北房,2001 年左右建设东西厢房和南房,2012 年由李勇夫妇出资翻建。

房屋建设审批情况:李勇、张敏在 A 号院和 B 号院翻建、新建房屋均未经过相关部门规划审批。

五、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某村 B 号院宅基地范围内的三层半楼房(南楼)由李勇、张敏共同使用。

北京市昌平区 A 号院宅基地范围内的二层楼房(北楼)中一层西首第一间房屋归李芳、李丽共同使用,该二层楼房的其他房屋由李勇、张敏共同使用。

六、案件分析

遗产认定与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李 建 国、王秀兰生前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对于 A 号院,宅基地范围外房屋由李勇、张敏所建,无证据表明二老有财产权益;宅基地范围内房屋,虽部分由李勇、张敏出资翻建,但考虑房屋历史演变,二老原有房屋被售又收回,且翻建使用了旧材料,故二老对翻建后的房屋仍享有财产权益。对于 B 号院,原有房屋为家庭共有,翻建后宅基地范围内房屋有二老财产权益转化部分,属于遗产;宅基地范围外房屋无二老财产权益,不属于遗产。

继承分配考量因素:法院在分配遗产时,考虑到李勇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其一家居住在 B 号院,为方便居住生活、减少纠纷,将 B 号院内属于二老的遗产权益判由李勇继承,将李芳、李丽应继承的 B 号院遗产权益调换至 A 号院。同时,综合房屋建设和翻建演变、未分家且共同居住、房屋未审批等事实,对 A 号院房屋使用作出上述判决。

七、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梳理:在房产继承案件中,要全面收集房产的历史沿革证据,包括建设、买卖、翻建等相关合同、付款凭证、法院判决书等,以清晰呈现房产的权属变化,为确定遗产范围提供坚实依据。

法律与情理结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家庭关系、居住现状等实际情况。如本案中,考虑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履行和方便居住生活等因素,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既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减少后续纠纷。

应对未审批建筑问题:对于未经过规划审批的建筑,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明确其在遗产继承中的处理方式。尽管未审批建筑存在合法性瑕疵,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财产权益归属,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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