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嘱对父母共同房屋的处置,部分子女主张无效,律师讲诉讼分割门道

2025/01/21 21:02:41 查看9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全景呈现

(一)核心人物关系

本案的主要人物为陈某、林晓芬夫妇及其四名子女,即陈杰、陈鹏、陈娟与陈旭。陈某与林晓芬相濡以沫多年,在家庭生活中积累了相应的财产,而他们的离世,引发了子女间关于遗产继承的一系列纷争。

(二)案件发展脉络

家庭变故与遗产产生:2019 7 4 日,林晓芬离世,未留下遗嘱,这使得其与陈某共同拥有的财产继承问题,初现端倪。2021 3 21 日,陈某也不幸去世,他与林晓芬留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 A 号房屋等财产,成为子女们关注的焦点。该 A 号房屋于 1994 年取得所有权证,登记在陈某名下。

诉讼爆发:由于子女们就遗产分配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陈某名下的 A 号房屋,主张房屋归陈杰、陈鹏、陈娟继承所有,但这三人需给予自己对应 35% 房屋份额的补偿款 70 万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然而,陈杰、陈鹏、陈娟则明确表示不同意陈旭的诉讼请求,坚称陈旭要求分配 35% 房屋份额缺乏依据,同时声称父亲陈某留有遗嘱。

二、诉讼双方主张剖析

(一)原告陈旭诉求

遗产分配诉求:陈旭请求法院判定自己获得 A 号房屋 35% 的份额,并要求陈杰、陈鹏、陈娟以 70 万元补偿款的形式支付给自己。其依据在于,自己作为子女,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理应在遗产分配中获得相应比例的财产。

费用承担诉求:陈旭主张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拒绝合理分配遗产的行为导致了诉讼的发生,因此被告应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答辩要点

遗嘱抗辩:陈杰、陈鹏、陈娟拿出陈某的自书遗嘱,声称遗嘱明确 A 号房屋由陈鹏个人继承。他们认为陈旭要求分配 35% 房屋份额的诉求与遗嘱内容相悖,不应得到支持。

赡养争议:对于陈旭提出的自己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的主张,被告方表示不认可。他们承认陈旭对父母有赡养行为,但认为并非如陈旭所说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双方在赡养父母的付出上存在争议。

三、法院审理洞察

(一)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呈现与争议:庭审过程中,陈杰、陈鹏、陈娟提交了陈某的自书《遗嘱》。该遗嘱明确表明 A 号房屋由陈鹏继承,且落款处有陈某的签名以及书写的年、月、日,同时陈杰、陈鹏、陈娟也进行了签名捺印。然而,陈旭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强烈质疑。她称父亲生前多次表示不会立遗嘱,而且遗嘱存在诸多疑点,比如第一页没有签名,无法确认是否被换页,同时认为遗嘱应当有书写过程的录像作为辅证。此外,陈旭还指出即使遗嘱是真实的,由于其处分了母亲林晓芬的财产份额,也应属于无效遗嘱。

鉴定波折:陈旭为证明自己的观点,申请对遗嘱落款处签字与样本的一致性进行鉴定。但随后,由于陈旭未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终止了本次鉴定。陈旭坚持认为陈娟、陈杰、陈鹏应对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赡养证据对峙:陈旭为证明自己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医院护工的证明、服装食物购买记录、照片、银行流水明细以及证人高某的证言。然而,陈杰、陈鹏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不能充分证明陈旭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时,陈鹏也提交了自己的证据,如医院挂号记录、购买物品记录、护工费付款记录以及照片等,用以证明自己对父母的赡养付出。陈旭则反驳称陈鹏多年无工作,其支出款项来源于父母的贴补。

(二)裁判结果

房屋继承裁定: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名下的 A 号房屋由陈鹏继承。这一判决主要基于对遗嘱真实性的认定以及对遗产分配规则的适用。虽然陈旭对遗嘱提出质疑,但由于其未完成鉴定且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确认了遗嘱的真实性。同时,考虑到遗嘱中对林晓芬财产份额处分无效部分的法定继承,以及其他子女自愿将继承份额赠与陈鹏的情况,最终判定房屋由陈鹏继承。

折价款支付判定:陈鹏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旭支付房屋折价款 250,000 元。这是基于法院对遗产法定继承部分的分配认定,按照双方协商的房屋价值 200 万元计算,陈旭应得的份额以折价款形式支付。

过户配合要求:陈杰、陈娟、陈旭需在陈旭收到折价款后的七日内,配合陈鹏将 A 号房屋过户至陈鹏名下。这一判决旨在确保遗产继承的最终执行能够顺利完成,保障各方的权益得到落实。

四、案件专业解析

(一)法律关系明晰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交织:本案涉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种法律关系。陈某的自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然而,遗嘱中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存在问题。A 号房屋系陈某与林晓芬的夫妻共有财产,各占 50% 份额。陈某仅有权处分自己的 50% 份额,对于林晓芬的 50% 份额,因林晓芬未留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体现了在遗产继承中,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特殊处理原则,充分保障了每个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关联:虽然各子女都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但在遗产分配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然而,在本案中,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赡养证据,认为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程度未达到明显区分的程度,因此对陈旭要求多分遗产的意见不予采纳。这表明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赡养义务的履行程度作为遗产分配的考量因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能在分配中起到实质性作用。

(二)证据效力与争议焦点

遗嘱证据效力认定:陈旭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主要围绕遗嘱形式上的瑕疵以及缺乏书写过程录像等方面。但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并不要求每一页都签字以及有录像辅助记录。陈旭申请鉴定后又未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无法提供足够证据反驳遗嘱的真实性。而陈杰、陈鹏、陈娟提交的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关证人证言佐证遗嘱的形成过程,法院最终确认了遗嘱的真实性。这凸显了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一方提出质疑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赡养证据争议:双方在赡养父母的证据上各执一词。陈旭提交的证据旨在证明自己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部分证据存在指向不明、证人证言系传来证据等问题。陈鹏提交的证据也面临陈旭的反驳,如资金来源的质疑。法院在审查这些证据时,需要综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最终,法院认为双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一方尽到了明显多于其他方的赡养义务,这体现了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对于赡养证据的审查标准较为严格,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对遗产分配产生影响。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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