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1 21:03:35 查看11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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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李父与李母婚后育有李华、李杰,李母于 1980 年去世。1982 年,李父与再婚的王芳结婚,二人婚后未育有子女。王芳初婚育有王强、王丽。李父与王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登记在李父名下。李父于 2019 年去世,王芳于 2020 年 9 月去世。之后,双方就该房屋的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李华、李杰将王强、王丽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
李华、李杰请求判令李父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为两原告及两被告共同所有,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其依据是李父与王芳留有自书遗嘱,表明该房屋由四人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三、被告答辩
王强、王丽辩称,诉求是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母亲王芳的份额,且每人应多于四分之一。
四、法院查明
李华、李杰系李父与案外人之子女,王强、王丽系王芳之子女。李父与王芳于 1981 年结婚,结婚时,李华、李杰、王强、王丽均已年满 18 周岁。李父与王芳婚后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李父名下。李父于 2019 年死亡,王芳于 2020 年死亡。李华提交李涛的证人证言拟证明李父留有遗嘱,但王强、王丽不予认可,且各方手中均无李父、王芳的遗嘱。
五、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李父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李华继承六分之一份额,李杰继承六分之一份额,王强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王丽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同时,要求各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内互相配合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案件分析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遗产分配分析:本案中,李华、李杰虽主张存在遗嘱,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李父与王芳结婚时,四个子女均已成年,且王芳在李父之后去世。所以,李华、李杰、王芳对李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王强、王丽对王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一号房屋作为李父与王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份额。李父死亡后,其享有的一半份额由王芳、李华、李杰继承,每人各得六分之一。王芳死亡后,其占有的一半份额由王强、王丽继承,每人各得三分之一。最终导致李华、李杰分别继承房屋六分之一份额,王强、王丽分别继承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七、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在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往往是确定遗产分配的关键证据。作为主张遗嘱存在的一方,必须确保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若未能妥善保存遗嘱原件,仅依靠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很难被法院采信。
精准把握法律关系:本案中涉及复杂的亲属关系及再婚家庭的继承问题。准确厘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确定继承人范围及遗产分配比例至关重要。律师需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分析与判断,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庭审策略的制定: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对方的质疑和反驳,需要灵活应对,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辩论,说服法官采纳我方观点。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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