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阐述:再婚男方遗嘱把房产给女方,子女不认的诉讼应对技巧

2025/01/21 21:05:26 查看12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林婉慧与陈宇鹏于 1989 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无子女。陈宇鹏与前妻育有一子陈俊涛,还有一子陈俊超于 1971 年出生,不幸于 1993 年身故。林婉慧名下的 S 号房屋(2000 年填发所有权证书)与 M 号房屋(2008 年填发所有权证书)是林婉慧与陈宇鹏夫妻共有财产。2018 8 27 日,陈宇鹏因病去世,由此引发了遗产继承纠纷。

二、原告诉求

林婉慧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判令确认 S 号房屋、M 号房屋中属于陈宇鹏的财产份额部分由其继承,并依法分担诉讼费用。依据是陈宇鹏于 2008 3 7 日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的书面公证遗嘱,明确在其去世后,上述两处房产中属于他的全部产权份额及 S 号房屋中的动产均由林婉慧个人继承。

三、被告答辩

陈俊涛表示不同意林婉慧的诉讼请求,称林婉慧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坚称 M 号房屋虽名义上属父亲陈宇鹏所有,但实际上归自己所有,且指责林婉慧违背公序良俗,处置了不应由她处置的财产。

四、法院查明

1989 2 27 日,林婉慧与陈宇鹏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共同拥有了 S 号和 M 号房屋。2008 3 7 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陈宇鹏当日订立遗嘱,表明 S 号和 M 号两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在其去世后由林婉慧继承。2018 8 27 日,陈宇鹏因病去世。庭审中,林婉慧提交了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陈宇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某单位证明信等材料作为证据。陈俊涛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林婉慧依据公证遗嘱继承 M 号房屋,认为 M 号房屋中有自己应享有的权利,然而却未提供相关证据。

五、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林婉慧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S 号房屋与北京市海淀区 M 号房屋中属于陈宇鹏所有的百分之五十财产份额由林婉慧继承所有。

六、案件分析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通常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若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遗产分配分析:本案中,S 号房屋和 M 号房屋是林婉慧与陈宇鹏的夫妻共有财产。陈宇鹏去世后,这两处房产的一半份额成为其遗产。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陈宇鹏于 2008 3 7 日所立的公证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按照遗嘱内容,这两处房产中属于陈宇鹏的份额应由林婉慧继承。陈俊涛虽主张 M 号房屋中有自己的权利,但因缺乏充分证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七、办案心得

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务必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本案中,林婉慧提交的公证遗嘱、房屋所有权证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撑了其诉求。律师要指导当事人妥善保管重要文件,并及时收集可能对案件有利的各类证据,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充分展示我方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精准把握遗嘱效力认定:遗嘱继承案件中,遗嘱的效力至关重要。对于公证遗嘱,因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予以认可。律师需要深入研究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准确判断遗嘱的有效性。同时,针对对方对遗嘱效力提出的质疑,要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进行有力反驳。

应对对方无理抗辩:面对被告如陈俊涛这样缺乏证据支撑的无理抗辩,律师要保持冷静,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事实陈述,让法官清晰地认识到对方主张的不合理性。在庭审辩论中,要善于抓住对方观点的漏洞,运用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回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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