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例」急性脑梗未评估介入指征,医院被判赔偿19万余元

2025/01/21 23:21:55 查看14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以“被人发现言语障碍,神志不清7.5小时余”为主诉转入A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脑梗塞2、大脑中动脉闭塞。住院40天后出院,出院诊断:1、低蛋白血症2、凝血功能异常3、吸入式肺炎4、脑梗塞后出血转化5、电解质紊乱6、脑梗塞7、大脑中动脉闭塞(左侧M1段)8、脑疝。

当日转入B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脑梗死(左侧额顶叶及基底节区)2、去骨瓣减压术后3、高血压2级。原告此次住院27天。

5天后以“失语伴右侧肢体活动不利3月余,加重3天”为主诉再次入B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脑梗死2、去骨瓣减压术后3、言语障碍4、偏瘫。住院30天后出院,出院诊断:1、脑梗死2、言语障碍3、偏瘫。

此后患者辗转多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鉴定意见】

1..A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2被鉴定人左侧大面积脑梗死经治疗后遗留右侧肢体偏瘫(肌力4级)构成七级伤残。

3被鉴定人可酌情予以误工期24个月,营养期12个月,护理期12个月。

4.被鉴定人患者病情稳定,无需特殊治疗。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0470.9元。

【解析】

对于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发病 4.5 小时内是静脉溶栓的黄金时间窗。在这个时间内进行静脉溶栓,能使堵塞的血管再通,挽救濒临死亡的脑组织,大大降低致残率和死亡率。特殊情况:对于一些轻型卒中、不适合阿替普酶溶栓或没有条件实施血管内治疗的患者,发病 6 小时内也可考虑使用尿激酶进行静脉溶栓。

在多模式影像评估下,如果患者存在可挽救的脑组织,即存在缺血半暗带,且不存在大面积梗死等禁忌证,介入治疗时间窗可适当延长至 24 小时。例如,通过磁共振或 CT 灌注成像等检查手段,发现患者虽然发病时间超过 6 小时,但仍有大量脑组织处于缺血半暗带状态,此时进行介入治疗仍有可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本例,患者急性左大脑中动脉闭塞导致脑梗死,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基础和主要的原因。A医院对患者入院诊断正确,患者入院时超出静脉溶栓6小时时间窗,医方未予静脉溶栓治疗符合医疗规范。但患者属于6-24小时前循环大动脉闭塞患者,应进行多模式影像检查评估血管介入治疗指征,医方未予多模式影像检查,病情评估不充分,被鉴定为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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