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2 15:16:36 查看11次 来源:季伟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他人财产的效力分析,总体分为三类,一是赠与有效;二是赠与无效;三是赠与行为效力待定。
一、赠与有效
夫妻在婚内享有家事代理权,一方因正常家庭生活需要所实施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二、赠与无效
夫妻一方赠与他人财产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如赠与人与受赠人存在婚外情、重婚、同居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认定为赠与关系的转账,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向赠与方配偶予以返还。
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含义应为身处婚姻关系内的一方与婚姻外的异性之间长期存在不正当性行为,因而引发的婚外情关系。该行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违反社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系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解释(二)》第7条对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赠与或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做出规制。此类行为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又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解释(二)》对此予以否定评价。《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无过错方主张赠与或低价转让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并要求第三方返还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解释(二)》第7条第2款的内容为法律对婚姻中违反忠实义务一方的惩戒,无过错方可以在婚姻期间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三、赠与行为效力待定
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效力尚处于效力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这种权利应是受限的。即对大额财产的处置,夫或妻一方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
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大额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则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的大额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受赠人应将受赠的大额共同财产返还。
本次解释二第七条,主要针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下,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导致赠与无效,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与否定性评价。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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