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2 21:05:10 查看46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申请人:唐某福,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8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513029196908XXXXXX,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四川某某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3377XXXXXX,地址:大竹县乌木镇。
法定代表人:饶某芹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仲裁请求: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10元/月×9个月=55890元;
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6210元/天×16个月= 99360元;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劳动争议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3、停工留薪:(7天+56天)天×6210元/月÷30= 13041元
4、伙食补助费:7天×80元/天=560元;
5、交通费:300元;
6、医药费、鉴定费及体检费等:4850元;
7、护理费:7天×100元/天=700元
8、经济补偿金:6210元/月÷2=3105元
以上合计:177806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职工,2020年4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2022年11月24日申请人唐某福在被申请人四川某某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砖厂上班,当天早上5点上班至7点30分左右,在上班过程中,为将行吊吊的砖在货车上堆放整齐,行吊吊来的砖垮塌,申请人唐某富站在货车上,因无法避让,导致申请人受伤,随后申请人被送往大竹慈卫医院治疗,大竹慈卫医院诊断为:1.左侧3,4,5,6,10,11,12肋骨骨折2.L5椎体骨折3.左侧L1-4横突骨折4.T10-11左侧横突骨折5.T9-12棘突骨折等。2023年1月11日出院,住院48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4周,继续佩戴治具1-3个月等。2023年12月14日申请人到大竹慈卫医院以“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入院,2024年1月19日出院,住院36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月。2023年6月6日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3)川1724工认6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的性质为工伤,2024年7月25日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受伤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为捌级伤残。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望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各项仲裁主张。
此致
大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