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2 22:25:08 查看39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房产交易纠纷中,借名买房引发的产权争议屡见不鲜,此类案件往往因复杂的人物关系、模糊的证据以及多变的法律适用而极具挑战性。本案聚焦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套房屋的产权归属之争,涉及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认定、出资情况的举证以及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等核心问题。以下将从专业律师的视角,深度剖析这起案例,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宝贵的思路与策略。
一、案件核心人物关系
原告:王秀霞,与被告李明鹏系母子关系,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
被告:李明鹏,王秀霞之子,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
第三人:张悦英,李明鹏的前妻,二人于 1999 年结婚,2018 年离婚 。在本案中,主张涉案房屋中李明鹏所占 1/3 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详细情况
(一)购房背景与约定
2002 年年初,原告王秀霞所在北京市西城区 ××× 室房屋旧房改造,其拟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北京市西城区 ××× 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因当时王秀霞 69 岁,超龄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遂委托其子李明鹏以名义上的共有产权人共同购买房屋并办理按揭贷款,双方约定涉案房屋产权仍全部归属原告所有。
(二)购房及产权登记过程
合同签订:2002 年 2月 25 日,王秀霞与李明鹏作为名义共同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 758385 元,定金 10000 元于签约之日付清,首期款 148385 元于 2002 年 3 月 10 日付清,贰期款 600000 元申请银行按揭贷款 。
贷款办理:2002 年 4月 3 日,李明鹏与某银行、北京市 Y 公司签订《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 600000 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 。
产权登记:2004 年 2月 17 日,王秀霞与李明鹏签订《产权划分说明》,明确王秀霞占涉案房屋 2/3 份额,李明鹏占 1/3 份额 。2004 年 10 月 26 日,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至王秀霞、李明鹏名下,登记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 号 。
(三)原告诉讼请求与依据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北京市西城区 ××× 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事实依据
借名买房约定:原告称与被告商议,被告以名义上的共有产权人身份共同购买房屋并办理按揭贷款,但涉案房屋产权实际全部归属原告。
出资情况:涉案房屋的购房资金、按揭贷款均由原告一人出资,且多年来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被告未实际出资,也未在涉案房屋居住。
(四)被告及第三人抗辩理由
被告:李明鹏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
第三人:张悦英
物权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应以登记为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均显示涉案房屋系王秀霞与李明鹏共同购买、共同共有,且有《权属划分说明》明确份额,即便李明鹏的 1/3 份额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因购买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出资证据质疑:原告称用拆迁款购买涉案房屋,但房款与拆迁款金额不一致,原告应举证证明全部购房款均由其支付,否则应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权利归属。
借名买房合理性存疑:原告自述因不具有贷款资格才委托被告贷款买房,但早在2002 年 12 月贷款就已还清,且在 2004 年申请产权登记时或之后多年完全可以申请变更,却在被告与第三人离婚时提起诉讼,存在原被告相互串通、虚构事实、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
(五)法院查明事实
人物关系:王秀霞与李明鹏系母子关系,李明鹏与张悦英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 年登记结婚,2018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 。
购房及贷款还款细节:根据李明鹏的银行账户明细,自 2002 年 4 月 10 日至 2002 年 11 月 10 日,每月 10 日银行扣除贷款本息 4384.75 元,款项均在每月 10 日前现金存入后扣款 。2002 年 12 月 4 日、12 月 5 日,分别现金存入40000 元、32000 元,2002 年 12 月 6 日同城汇转 516665元,2002 年 12 月 10 日提前还清贷款本息 582932.52 元 。
产权划分及保管争议:2004 年 2 月 17 日,王秀霞与李明鹏签订《产权划分说明》确定份额 。审理中,王秀霞主张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由其支付,拆迁款于 2002 年 12 月 6 日汇入用于还款,李明鹏认可全部购房款由王秀霞出资 。张悦英主张只有 2002 年 12 月 5 日的汇款 516665 元系王秀霞出资,其余款项由其与李明鹏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关于房屋相关材料保管,王秀霞、李明鹏主张由王秀霞保管,张悦英主张由李明鹏保管 。各方均认可案涉房屋自交付起一直由王秀霞居住使用 。
三、法院最终裁决
驳回王秀霞的诉讼请求 。
四、案件深度分析
(一)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出资证据审查:在判断购房款出资情况时,原告王秀霞虽主张定金、首付款及贷款均由其支付,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确凿证明定金 10000 元及首付款 148385 元的支付情况 。从律师角度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出资的证明,应提供清晰的资金流转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仅有口头陈述或不完整的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撑出资主张 。第三人张悦英对出资情况提出质疑,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这符合民事诉讼中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提醒当事人妥善保存出资相关的各类证据,确保在诉讼中能够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 。
借名买房证据审查: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然而除了被告的口头认可外,缺乏足够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有力证据来证实。考虑到原被告的母子关系,以及案件中可能涉及第三人张悦英的利益,法院对借名买房事实的审查更为严格 。律师在面对借名买房纠纷时,应协助当事人收集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增强主张的可信度。同时,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能够有效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
证据关联性与证明力判断: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借名买房和出资的主张之间的关联性不够紧密,证明力不足 。例如,虽然原告提交了拆迁补偿协议和部分汇款单,但无法充分证明这些款项与购房出资的直接关联。而第三人张悦英提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相关证据,与房屋产权归属的争议焦点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和较高的证明力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准确把握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的逻辑联系,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筛选出具有高度关联性与证明力的证据,摒弃关联性弱或证明力低的证据,从而构建坚实的证据体系。
(二)法律关系认定与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明确显示王秀霞占 2/3 份额,李明鹏占 1/3份额,这一登记具有物权公示效力 。在处理涉及不动产物权的案件时,律师要充分理解物权登记效力的法律规定,明确物权登记在确定产权归属中的重要作用 。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推翻登记内容,否则法院通常会依据登记情况来认定物权归属。
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约定和相关证据支持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认可。律师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借名买房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借名买房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要注意借名买房行为可能涉及的风险,如房屋被出名人擅自处分、出名人的债务纠纷影响房屋产权等 。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涉案房屋购买于李明鹏与张悦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张悦英主张李明鹏所占 1/3 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时,律师要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若李明鹏的 1/3 份额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应进行合理分割 。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聚焦物权登记证据:受委托后,迅速收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物权登记文件,明确标注来源与要点,为物权登记效力的论证提供坚实基础。
审查出资证据漏洞:针对原告出资主张,细查证据,发现定金、首付款证据缺失及款项金额不符问题,通过银行账户分析反驳,以图表呈现证据瑕疵。
挖掘借名买房疑点:获取贷款还清回执等时间节点证据,梳理时间轴,凸显原告借名买房主张在贷款还清后未及时变更产权的逻辑漏洞,有力支撑串通转移财产抗辩。
(二)法律适用与策略制定
运用物权登记法规:深入研究《民法典》中不动产物权登记条款,庭审中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结合条文与案例,强调产权登记的权威性。
剖析借名买房风险:从法律层面指出原告借名买房主张证据不足、行为不合理,提醒法庭关注原被告关系及交易安全影响。
阐释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依据《民法典》,在庭审中阐述涉案房屋购买时间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强调第三人对李明鹏 1/3 份额的合法权益。
(三)庭审应对与沟通
有力反驳原告主张:面对原告借名买房等主张,依据证据和法律,简洁清晰地指出其证据缺失、时间逻辑矛盾等问题,避免情绪化表述。
精准与法官沟通:庭审中,准确把握法官询问意图,简洁阐述关键事实与法律观点,依法官反馈灵活调整陈述重点,助力法官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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