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3 07:39:46 查看39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曹月洁 邱致乾
近年来,随着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无人机喷洒农药得到大力推广,降低了劳动成本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有时也会带来困扰。若无人机操作不当,可能对邻近田地造成损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仲集法庭审结了一起无人机喷药致豆丹受损的赔偿责任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在其承包的黄豆地块上养殖豆丹,邻地被告乔某某种植水稻。2023年9月,乔某某使用无人机对其承包的水稻田进行飞防作业。不久王某某发现其养殖的豆丹出现死亡,经推断系因被告喷洒农药造成的,在与被告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5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豆丹死亡与喷洒农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豆丹损失为1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有权在其承包的水稻田使用无人机植保,但应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在使用无人机植保前,应采用合理的方式通知相邻人,相邻人也应做好防护工作,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产生和扩大。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施药物前未通知原告,因药物漂移导致原告养殖的豆丹出现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露天养殖豆丹选址时应充分考虑稻田人工养殖的豆丹对常用杀虫剂异常敏感的特点,且相邻地块被告种植水稻喷洒药物可能对豆丹造成损害,本案原告既未通知相邻人,也未采取防护措施,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承担70%责任,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且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