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3 21:11:05 查看190次 来源:吴中律师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支付“空床费”严格来说是属于夫妻婚内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法院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其宗旨是要公平合理、尽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夫妻双方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另外,这种协议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
并且认定支付“空床费”的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支付了所谓“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的相关义务。当初双方之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妻子一方的本意还是希望能用经济制裁的办法尽量把丈夫留在自己身边,而作为丈夫之所以会签订支付“空床费”的协议,恐怕也是出于想保住婚姻的考虑,不得不为自己夜不归宿的行为付出些经济上的代价。
婚姻家庭问题涉及到复杂的感情因素及当事人的隐私范畴,有些问题亦涉及到道德领域,还有些问题或许与传统的习俗有关,法律不可能调整婚姻家庭中所有的问题,而只能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因而至少在“空床费”的支付问题上,如果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在离婚时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往往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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