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2025/01/24 10:44:07 查看157次 来源:杨马强律师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如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例如股权转让中的 “阴阳合同”,提交工商局的 “阳合同” 因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只有违反了
    “法律、行政法规” 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二奶、赌债、请托等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甲、乙为公司股东,乙、丙恶意串通,伪造股权转让合同,损害甲的权益,该合同无效。

另外,《民法典》中还有一些关于特殊合同或条款无效的规定:

  1.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 其他特殊合同无效的规定:如《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八百五十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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