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的风险有哪些

2025/01/24 19:47:48 查看423次 来源:吴中律师

法律层面的同居关系特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目的。我国目前不提倡同居关系,且实践中同居关系结束后双方亦容易产生纠纷。同居关系的具体风险如下:

(一)财产风险。如果男女双方系同居关系,其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只能归为一般的财产关系。目前,我国对“非婚同居”的财产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对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财产法院通常按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如无特别约定,会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及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因此,因同居关系产生的共同财产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继承风险。同居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无法以配偶身份依法取得法定继承权。因此,在同居关系中,双方相互之间并不当然享有继承权。

(三)刑事风险。法律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婚罪,是我国《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且在该种情况下因同居所获得的财产,还可能被配偶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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