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5 18:34:24 查看124次 来源:吴中律师
男女恋爱期间感情甜蜜,双方都想更进一步走入婚姻殿堂,本来是你情我愿、水到渠成的事,但如果发生一些意外事件导致二人最终无法缔结婚姻关系,这时候男方已经给付的彩礼能要求退还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彩礼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给付,在订婚前后依照当地习俗由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这里的“财物”范畴也比较广泛,种类多样,包括现金、不动产、车辆、大型家用电器、金饰等贵重物品。但是,假如男女双方并未基于结婚目的、也并非迫于社会习俗或压力,而仅仅是在恋爱期间完全自愿给予对方的日常礼物,一般不能列入彩礼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过在实践中,彩礼返还的数额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双方未登记结婚,但是共同生活
假如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举办了婚礼,并且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则应该由法院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彩礼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双方未缔结婚姻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最终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三、双方既未登记结婚,又未共同生活
如果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未举行婚礼且未实际进行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全额返还;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活,只是举办了婚礼,那么法院会综合考量是否需要在彩礼中扣除女方因举办婚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返还剩下的彩礼。
但若是双方虽然没有登记、没有举办婚礼或共同生活,却育有子女的,诉诸法院时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定返还彩礼的份额,如果孩子由女方抚养,法院可能会考虑在彩礼中扣除因养育子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若是怀孕流产的,法院也会考量扣除因流产而造成的医疗护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