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30 23:22:58 查看156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肺癌导致胸腔积液,由门诊以肺恶性肿瘤、左侧胸腔积液为诊断收住。因患者既往肺栓塞,口服利伐沙班抗凝。
入院当天17:55行胸腔穿刺置管引流术,术中引流出暗红色液体,静置1分钟后未见凝固,留置引流管,术后患者诉恶心,予甲氧氯普胺针止呕,上腹部刺痛,测血压较前下降,急查腹部彩超提示腹腔积液(少-中量),脾外侧异常高回声。
行腹部CT提示脾损伤,当日23:50在全麻下行脾脏切除术+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转入SICU科。
近1个月,患者恢复后出院。
【鉴定意见】
1、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的脾切除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
2、被鉴定人患者目前情况构成八级伤残。
3、被鉴定人患者的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为宜。
【法院判决】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9,000元。
【解析】
利伐沙班是直接口服抗凝药,半衰期大约5-9小时,肾功能正常的话一般12小时左右药物作用减弱。进行有创操作需评估出血风险,如低风险可不予停药。如果是紧急情况,可能需要权衡利弊,不停药但需采取其他措施控制出血风险。
本例,胸腔穿刺为中等出血风险手术,且并非威胁生命的紧急手术,按照规范应当停抗凝药后再行手术,医方未停药存在过错,另外,医方手术记录简单,未对穿刺部位、穿刺深度等进行详细记录,且在开腹探查时见脾脏表面仅为小的持续出血点,医方未告知患方可进行保脾手术,被鉴定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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