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读:公证遗嘱下房屋继承纠纷,法律如何裁决?

2025/02/04 19:21:43 查看15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发生在北京市通州区,围绕被继承人王某名下两套房产的继承问题展开。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个关键方面:其一,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属究竟如何,尤其是一号房屋是否如部分被告主张的那样,是王建国的财产;其二,王某所立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否合法有效,这直接关系到遗产的分配方式。这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遗嘱效力的认定标准、证据的收集与采信规则以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等多个复杂要点。

二、原告诉求与依据

原告李芳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北京市通州 XX 号房产中属于王某的份额(两套楼房各 50%)由原告继承所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称,王建国与刘梅系夫妻,育有七个子女,分别是王鹏、王丽、王某、王达、王杰、王莉、王旭。刘梅于 2003 年去世,王建国于 2018 年因死亡注销户口,二人生前均未留遗嘱。王鹏于 2002 年因死亡注销户口,被告王强系王鹏之子。原告与王某系再婚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王超,被告王鑫系王某与其前妻所生。原告与王某婚后置办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XX 号(约 70 平米)及 XX 号(约 104 平米)两处共同房产。2014 1 9 日,王某立下公证遗嘱,表明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原告个人继承。2015 12 5 日,王某去世。原告认为,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处分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王丽、王达、王杰、王莉、王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签字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但未明确针对遗产继承问题提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

被告王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查看公证遗嘱的影像资料,质疑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指出 2014 1 9 日补办结婚证,次日公证书就出具,时间间隔过短,对公证遗嘱提出异议,主张自己作为王某的女儿享有遗产继承权。

被告王超: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强:未到庭答辩。

四、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王建国与刘梅系夫妻,生育七名子女,分别是王鹏、王丽、王某、王达、王杰、王莉、王旭。王鹏于 2002 12 13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刘梅于 2003 2 7 日去世,王某于 2015 12 5 日去世,王建国于 2018 1 28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王强系王鹏之子。李芳与王某于 1990 11 26 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超,王鑫系王某与其前妻高敏之女。

房产情况:坐落于北京市 XX 号的房屋(一号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登记日期 1999 4 14 日;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 XX 号的房屋(二号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登记日期 2004 1 7 日。

遗嘱情况:2014 1 9 日,王某订立公证遗嘱,明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XX 号房产和 XX 号房产是其与妻子李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待其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由妻子李芳个人继承。

庭审争议与证据:

房产产权争议:李芳称一号房屋是 1998 年与王某从北京某单位购买,二号房屋是 2003 年从北京 S 公司购买;王丽、王达、王杰、王莉、王旭、王鑫主张一号房屋系王建国的财产,是用王建国的公租房置换的,该公租房未签订合同,每月交房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王超主张二号房屋系李芳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效力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房屋档案材料,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无登记信息记录;从公证处调取公证遗嘱卷宗,显示 2014 1 9 日王某在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书、制作询问笔录并在《遗嘱》上签字,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卷宗中无视频存储资料。《遗嘱(遗赠)公证告知书》第 14 条载明,公证机构对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的立遗嘱人进行摄像,摄像后的母带密封于公证处,但王某未达到此年龄标准。

五、法院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 XX 号房屋的 50% 产权份额和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 XX 号房屋的 50% 产权份额由原告李芳继承所有,被告王丽、王达、王杰、王莉、王旭、王强、王鑫、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李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六、律师视角剖析

(一)案件分析

房产产权的认定论证: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出发,详细分析本案房产情况。强调涉案房屋均登记在王某名下,且根据法院调取的档案材料,一号房屋是在王某与李芳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部分被告主张一号房屋是王建国的财产,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有力论证了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李芳继承房产份额奠定基础。

遗嘱效力的认定论证:针对遗嘱效力问题,依据公证遗嘱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指出王某所立公证遗嘱是经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符合法律规定,虽然王鑫对遗嘱提出质疑,但根据《遗嘱(遗赠)公证告知书》载明内容,公证遗嘱并非必须进行摄像,且王某未达到强制摄像的年龄标准,有力反驳了王鑫等人的质疑,论证了遗嘱的有效性。

对被告观点的反驳:针对被告王丽等称签字不知情以及王鑫对遗嘱的质疑等观点,从证据和法律规定角度进行反驳。强调王丽等未提供证据证明签字存在问题,王鑫对遗嘱的质疑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证据支持,成功维护了李芳的诉讼请求。

(二)办案心得

法律知识的深度掌握与运用: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全面掌握《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界定、遗嘱订立与效力认定、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适用等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运用这些法律知识判断房产产权归属和遗嘱效力,为案件分析和辩护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证据收集与分析的关键作用:重视证据收集,全面梳理家庭关系证明、房产登记资料、遗嘱卷宗、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各类证据。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挖掘关键信息,如本案中房产购买时间、登记情况以及遗嘱的订立程序等对案件的关键影响。同时,敏锐捕捉对方证据漏洞,如部分被告主张房产归属却无证据支持,进行有力反驳。

庭审策略与沟通技巧:庭审过程中,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至关重要。围绕房产产权归属和遗嘱效力这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针对被告的观点和质疑,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避免陷入不必要的争论。注重与法官的沟通,以清晰、有条理的方式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法官关注关键要点,提高庭审效果。

应对复杂家庭纠纷的能力: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因素,在处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合理应对对方的合理诉求,以专业和理性的态度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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