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4 19:26:59 查看20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围绕位于朝阳区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展开。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林宇轩与父母林建国、赵雅琴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进而判定房屋究竟归原告所有,还是作为父母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涉及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房屋产权的确定以及证据的采信与证明力判断等多个复杂要点。
二、原告诉求与依据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林建国、赵雅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2. 判令林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原告称,其与四被告是林建国、赵雅琴的子女,父母于1952年结婚并育有他们。一号房屋是旧房改造回迁购置房,当时父母资金有限,商定由原告借用父亲名义办理购房手续并支付全部购房款,父母健在时居住,过世后房子归原告。2001年8月,原告按约定出资并办理购房及装修手续。现父母已去世,四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应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被告答辩意见
四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是林建国承租公房拆迁所得,1998年拆迁时进行房改,支付了房屋价款及基金,还折合了林建国的工龄,是夫妻共同财产。林建国去世后,赵雅琴与五名子女达成公证书,约定房屋由赵雅琴继承,子女放弃份额,房屋转移登记至赵雅琴名下,与原告无关。房屋自拆迁后一直由父母居住,林建国去世后由赵雅琴居住,子女轮流照看,都有家中钥匙,均有继承权。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林建国、赵雅琴系夫妻,育有原告与四被告五个子女。林建国于2013年去世,赵雅琴于2021年去世。
2. 房屋情况:案涉房屋最初是林建国与所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获得的承租公房,1998年拆迁后取得回迁房,实行房改售房时折抵了林建国与赵雅琴的工龄,产权登记在林建国名下。林建国去世后,原告与四被告、赵雅琴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房屋由赵雅琴一人继承,后登记于赵雅琴名下单独所有。
3. 庭审情况:原告称办理了房屋搬迁、回迁认购手续,缴纳了购房款和装修款,与父母有口头借名买房协议,父母在世时居住,父亲去世后产权转移至母亲名下是为保障其居住权,母亲去世后应再转移至自己名下。四被告对原告办理手续事宜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借名买房事实和原告出资,认为父母有退休工资,居住费用由父母自行支付。
五、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宇轩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律师视角剖析
(一)案件分析
1. 借名买房关系的否定论证:从借名买房关系的构成要件出发,详细分析本案事实。指出原告虽称有口头借名买房协议,但缺乏书面证据,且房屋来源是承租公房拆迁并房改售房,折抵了父母工龄,不符合借名买房中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的特征。同时,原告与被告及母亲 共同办理遗产公证,将房屋由母亲继承,这一行为与借名买房后房屋应归原告所有的主张相矛盾,有力论证了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
2. 房屋产权归属的合理推导:基于房屋的来源和产权变更过程,明确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建国去世后,通过合法的遗产公证程序,房屋由赵雅琴继承,赵雅琴去世后,房屋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非归原告所有。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两方面,合理推导出房屋的产权归属,排除原告对房屋所有权的主张。
3. 对原告证据的有力反驳:针对原告提交的办理手续和出资证据,从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角度进行反驳。强调办理手续不能等同于借名买房,出资事实也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父母有能力支付相关费用,且居住期间费用由父母承担,进一步削弱了原告证据的证明效力,成功保障了四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办案心得
1. 法律知识的深度掌握与运用: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时,要全面掌握借名买房的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的认定规则以及遗产继承的法律条文。准确运用法律知识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和处理遗产继承问题,为案件分析和辩护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2. 证据收集与分析的关键作用:重视证据收集,全面梳理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协议、房改售房文件、遗产公证书、家庭关系证明等各类证据。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挖掘关键信息,如本案中房屋来源和产权变更的证据对证明房屋归属的关键作用。同时,敏锐捕捉对方证据漏洞,如原告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借名买房证据链,进行有力反驳。
3. 庭审策略与沟通技巧:庭审过程中,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至关重要。围绕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和房屋产权归属这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针对原告的观点和质疑,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避免陷入不必要的争论。注重与法官的沟通,以清晰、有条理的方式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法官关注关键要点,提高庭审效果。
4. 应对复杂家庭纠纷的能力: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因素,在处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尽量避免过度激化家庭矛盾,以专业和理性的态度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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