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是否应向用人单位赔偿?

2025/02/06 10:43:48 查看85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中国公民周某长期居留于德国,自2019年6月15日起担任德国法兰克福某中文学校(该学校系公益性团体)的校长。2019年10月1日,周某入职某生物医药公司从事医学总监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1)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试用期为6个月,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周某的主要工作地点为常州、德国;(3)周某在某生物医药公司任职期间,不可兼职与其他任何企业或单位。周某于当日签署《不兼职承诺书》,承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不为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者个人从事兼职或专职服务,也未经商、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2022年12月8日,某生物医药公司向周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周某发送《回国工作通知书》,要求周某接到通知后于2022年12月15日前回国开展工作,载明“请收到通知即日起,准备动身回国行程,回国后如因新冠疫情防控所需进行隔离,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负责报销。”收到电子邮件后,周某向某生物医药公司反馈了暂无法归国的有关情况。次日,某生物医药公司再次向周某发送电子邮件[《回国工作通知书(2)》],告知周某“从今日起,在回国到公司报到前的这段时间安排您休年休假,2022年12月15日前回国到公司报到后开展工作。”

2022年12月16日,某生物医药公司向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周某,其行为已经违反《劳动合同》工作范围的约定,经通知工会后,公司决定于2022年12月16日解除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争议处理】2023年9月25日,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生物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6874.34元。2024年2月3日,某生物医药公司提出劳动仲裁反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裁决周某返还劳动报酬人民币1501564.95元、欧元24585.36元。

2024年7月14日,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申请人周某的请求、反申请人某生物医药公司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关于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须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亦有相应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1)劳动者存在违法或者违约的行为;(2)用人单位存在损失;(3)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与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前述两部法律的条文规定看,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限定于其违反了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约定。

就周某与某生物医药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来看,用人单位认为周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了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承诺及劳动合同中关于不得兼职的约定,故向周某主张返还劳动报酬。事实上,兼职行为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并不能等价理解。周某兼职的中文学校系公益性团体,该中文学校与某生物医药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存在冲突。周某对于某生物医药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均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易言之,在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且劳动者不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更无证据印证用人单位存在损失的情况下,则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劳动者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违反的约定并不涉及有关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况且用人单位安排给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已由劳动者完成,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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