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7 10:27:52 查看42次 来源:纪留芬律师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姻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案件情况
小帅和小美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办婚礼时,小帅给小美彩礼18.8万元及项链、戒指等金饰。双方以“夫妻”状态同居一年后,小美向小帅提出分手。小帅要求小美返还全部彩礼。小美认为双方已经举办婚礼且已同居生活一年,拒绝返还。小帅因此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该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彩礼返还金额问题。该案中,小帅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的现金及首饰属于彩礼,小美与小帅办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构成法定的婚姻关系,仅构成同居关系。且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应以感情为基础,对于小帅根据当地风俗给付小美的彩礼,小美在分手后应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同居,故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法院酌情判令小美返还部分彩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律师提醒
给付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同居关系,当结婚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彩礼。
具体返还的数额应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过错程度、是否生育子女、财产用途去向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家庭状况、当地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彩礼的范围以及不属于彩礼的财物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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