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7 16:36:11 查看474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发生性关系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一、人物介绍:
被害人:刘某,女,初二学生;未满14周岁,谎称16周岁。
被告人:于某,男,某摩托车越野俱乐部经营者;
被告人:李某1,男;
被告人:沙某,男;
被告人:沙某,男;
二、案情介绍:
2018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于某使用手机“某某”软件与被害人刘某(女)(2004年5月31日出生)相识,刘某(女)与沙某、李某1、牛某、刘某(女)于某交往时,一直谎称其16周岁。当日19时许,被告人于某驾车与被告人沙某一起将刘某约出,在TL市凡河新区时,将刘某送至TL市银州区枫情水岸小区。当日22时许,在以于某名义租用的TL市越野俱乐部二楼房间内,被告人于某、沙某、李某1、牛某四人合议找一女孩发生性关系时,沙某接到刘某电话,经商议,由牛某驾驶摩托车前往TL市市场附近去接刘某。牛某与刘某(女)到达该俱乐部后,于某、沙某、李某1离开一会,为牛某创造机会。后当着刘某(女)的面,李某1、沙某与牛某打闹扒牛某内裤,于某在一旁录成视频上传到俱乐部微信群。2018年5月30日1时许,于某在沙发上玩手机,沙某、李某1、牛某、刘某(女)躺在一张床上,李某1、牛某躺在刘某(女)两边,同时搂摸刘某(女),沙某怂恿牛某与刘某(女)发生性关系并将灯熄灭,李某1、牛某经商议,先后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于某旁观并录制视频。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1、牛某、于某、沙某在以于某名义租用的TL市越野俱乐部内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1、牛某、沙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牛某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于某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沙某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五、法律规定:
(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强奸罪与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区别: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强奸罪的处罚比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处罚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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