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偷看另一半的手机,违法吗

2025/02/07 18:32:03 查看224次 来源:吴中律师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自然人都享有隐私权。隐私是指每个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由此可见,隐私权是每个自然人均享有的法定权利。虽然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了夫妻身份关系,但是涉及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法定权利并不因缔结婚姻而消失,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婚后也依然享有隐私权。

但是由于夫妻关系的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在一般公民身上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在夫妻关系中又彼此具有较为宽泛的知情权,因此对于夫妻间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复杂性。在享有隐私权的同时,该隐私权又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受到绝对的保护。实践中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一般从行为目的是否合法,行为手段是否正当两方面判断。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将不被认为属于侵权。

法院通常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一方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另一方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即该行为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在此基础上,要具体分析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否合法。对于查看手机的行为,法院倾向于认为,掌握对方的手机密码符合一般夫妻生活常态,一方怀疑另一方具有婚外恋情而涉及婚姻与家庭利益的情况下因掌握手机密码而获取资料,且未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不构成侵权。

此外,从证据效力的角度来看,翻看手机获取证据的情形常见于离婚诉讼中。法院在认定证据效力时,往往并未认定此种证据属于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且法院认为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自身也存在着过错,对方的怀疑合乎一个配偶身份的自然反映,对方有权知道自己作为配偶所享有的专属身份权益是否受到了威胁或侵犯。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翻看手机一般并不能被认定为必然构成侵犯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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