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7 20:12:25 查看1901次 来源:周智文律师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施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4-05-1-226-004 / 刑事 / 职务侵占罪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7)鲁0281刑初80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区分要着重进行实质化审查,避免形式化入罪。以本案为例,股东对个人企业独立经营的经济收入具有支配权,不宜作为新设立合资公司的财产对待,故不存在职务侵占行为。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王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3-05-1-226-007 / 刑事 / 职务侵占罪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鲁刑终4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在实际股东仅有法定代表人一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主观上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并未侵犯其他挂名股东的权益,故形成财产混同的相应数额不应计算在职务侵占的数额内,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三、在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时,被告人如果将公司财产转为个人财产的,则体现了非法占有的意图,可以职务侵占罪来认定。”“尽管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人公司破产之后,外部债权人要求股东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个人股东在公司陷入破产之际,常常会将侵占、挪用的私营企业财产转移、隐匿,使债权人不能顺利实现债权。这样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私营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也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从主观上来看,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不同,在公司陷入破产困境时,此时的资金流向往往是单向的,即不再将家庭财产用于公司,而仅仅是将公司财产转为个人财产,体现出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有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聂昭伟:《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时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14期]
多人股东的公司,控制人将公司财产转为个人财产,不仅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同时损害其他股东的财产权以及债权人的利益。职务侵占罪属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保护法益是单位及个人的财产权。多人股东的公司,公司财产属单位所有,最终权益归属于各股东,股东(包括大股东)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名下拒不归还的行为,已经侵害单位以及其他股东的财产权益,涉嫌职务侵占罪。同时此行为会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5-1-226-007王某某职务侵占案,大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被判构成职务侵占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某置业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控股51%)、负责公司实际运营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11月至2010年间,私自截留王某丙等4人购楼款410.2万元。于2013年11月以某置业公司的三套别墅作抵押,以烟台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950万元,贷款到期后,王某某无力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法院查封抵押房产。法院判决认为,股东王某某在其一人经营期间的财产混同金额不计入犯罪金额,但在股权转让后即2008年11月后(仍作为大股东控股51%)对公司财产的侵占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三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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