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以法院没有移送为由不予立案,如何救济

2025/02/09 13:12:43 查看991次 来源:周智文律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以法院没有移送为由不予立案,如何救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妨害司法罪,行为侵害的是司法管理秩序,如果法院没有将拒执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举报、控诉往往会置之不理,或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此种情况该如何救济?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公安机关侦办,法律没有规定需法院移送的前置条件

两高最新的拒执罪司法解释及最高院关于拒执罪解释的通知(具体规定见第四条),均明确申请执行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以法院没有移送拒执犯罪线索为由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

以下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举报、控诉犯罪的接收、立案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提出复议;复议未获支持,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

2014年1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第七条规定,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三、复议复核未获支持,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四、检察院不予支持,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024.12.1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5.9.14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适用《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2)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答复的2.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自诉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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