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维权策略

2025/02/09 14:04:21 查看291次 来源:颜忠军律师


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维权策略


  用人单位没有激纳社保,已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这个问题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当然有用,关键是要采用正确的维权策略。接地气,行之有效的操作指南如下:

  (一)、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确认自某年某月起至某年某月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步,最关键的是收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及身份标识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作成果相关材料同事证言其他间接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记录、报销凭证、录用通知书等等)。

  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可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这类型案件用人单位往往会提出时效的抗辩,由于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故不属于仲裁和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

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法院的裁判规则为:单纯确认劳动关系不受时效限制,但涉及给付内容的需符合时效规定。故,劳动者务必注意,仅提确认劳动关系这一个请求即可,千万别眉毛胡子一把抓”。

  (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

这一步,持生效的裁判文书直接投诉即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给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整改,监察部门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法律上讲,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三)、劳动者自行垫付社保费,保留好支付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的诉讼。

  一般而言,持生效的裁判文书直接投诉,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文书后,会主动履行缴费义务。因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万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作为或缓作为,劳动者怎么办呢?劳动者最后一个杀手锏就是:自行垫付社保费,然后提起“不当得利”的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返还劳动者垫付的社保费。

  该类型案件,2023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典型案例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诉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核心观点为:劳动者垫付的社保费用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劳动者受到损失,故用人单位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劳动者。本案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判决被告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兼顾事理、法理与情理,妥善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综上所述:法律是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正义的化身!它超越一切个人意志,凌驾于任何权力之上!它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追求幸福,捍卫尊严!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正义在每一个角落闪耀!


                         作者: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颜忠军律师

                        

                               202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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