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0 13:47:57 查看65次 来源:张哲全律师
规则的变化: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确立的规则是夫妻一方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一方若提出异议,需要举证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确立的规则是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原则上为举债方个人债务。
相关结论:
1.一方婚前债务,婚后举债方未享受举债利益的,为举债方个人债务;
2.一方为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超过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未能充分举证为夫妻共同债务,则为举债方个人债务;
4.夫妻协议已约定债务归属举债一方或非举债一方,债权人知情,则为举债一方或非举债一方个人债务;
5.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举债,非举债方未分享举债利益,则为举债方个人债务;
6.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未确认非负债一方负有承担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在执行阶段,不能追加非负债一方为被执行人。
7. 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为举债方个人债务。
①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债权人)串通,虚构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8.一方违背公序良俗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其中重点说明以下4项内容:
一、一方婚前债务
判断标准:婚前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举证责任:由原告(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一方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的债务
判断标准:负债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以满足自身和家庭成员需要为目的,经常性、多次性的消费支出,不包括资本投资类支出,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支出,以及居民最终消费中由政府支出的部分(包括政府在卫生保健、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等。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中的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和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和服务等 8 各大类消费支出。
举证责任:原告(债权人)举债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符合当地家庭认知的日常生活消费即可,无需进一步证明该项债务的实际用途。被告(非负债一方)若反驳,需要提交家庭日常收支证据,证明大额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或对未用于日常生活做出合理解释。
三、一方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判断标准:针对的是大额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购买房产、出国旅游、购买高档家具用品等)、共同生产经营(经营公司的共同决策权)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合意。
举证责任:原告(债权人)举证证明大额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实际用途或基于双方的合意。若原告充分举证证明后,被告(非负债一方)反驳,则被告(非负债一方)需要进一步证明大额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
四、夫妻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
判断标准:债权人是否知情(善意、无过失)
举证责任:由被告(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原告方要提交初步的证据,以借贷为例,债权人作为原告,提交举债方签名的借款协议、举债方的婚姻登记档案等初步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举债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未偿还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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