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规则

2025/02/10 13:53:51 查看108次 来源:张哲全律师


彩礼(也称为“聘礼”),在古代聘礼是一种经济行为,用以补偿女方家庭所损失的劳动力。彩礼这一传统习俗如今仍然在一些国家和部分太平洋岛屿中有所保留。

聘礼在古代属于男方对女方父母的赠与,一般不予返还 ,悔婚除外。例如《唐律疏议》( 唐朝·长孙无忌)卷13户婚规定:“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意思是若女方悔婚,不仅要打六十棍,还要退回全部聘礼;若男方悔婚,则不得追回聘礼。

唐律虽然有其糟粕成分存在,但表达的“只有悔婚才可返还彩礼”的理念,时至今日在遵循这一理念的同时,也作了进一步升华。如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离婚时不能主张返还彩礼,但是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过高(“天价彩礼”),可以酌情返还。

一、彩礼范围

给付彩礼是在男女双方家庭介入之下,男方以结婚目的,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男方家庭附条件赠与女方家庭大额财物的行为(法律属性:附条件赠与)。按照民间习俗,彩礼一般为男女双方两个家庭开始磋商订婚前后给付,以显示男方家庭的诚意。

实务中的彩礼包括礼金(如“万紫千红一片绿”)、三金(结婚对戒、项链、耳钉/手镯),有些地区的习俗还包括“见面礼”“改口费”等。对于“一动不动”的财物,如购买的车辆,支付的房屋首付款等也属于彩礼的范畴。

《彩礼司法解释》以反向方式规定了不属于彩礼的范围:(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上述三类情形不属于彩礼,是因为这些行为的发生具有随意性、日常性,不同于给付彩礼的特定性,这些支出主要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而进行的经济往来的行为,如微信发送的“521”“1314”之类的红包则不属于彩礼的范畴,视为一般赠与,对方无需返还。

二、诉讼主体

在传统习俗中,子女的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多由双方父母参与。在实务中,双方只是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注册登记,尽管在实际生活中称呼“夫君”、“媳妇”“老公”“老婆”,但在法律上不认定为夫妻法律关系,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具备共同原告资格;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具备共同被告资格,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的,诉讼主体为夫妻双方,不能涉及第三人,案由为“离婚纠纷”。

三、彩礼返还

法律没有规定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因而解除订婚产生的婚约关系,也无需通过任何法律程序,一方要求解约的,不必取得对方同意。但是对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另一方的大额财物,因为结婚条件未成就,对于另一方而言,本质上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法律规定,获利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不过已经有“婚约财产纠纷”案由以及配套的法律规定,因而无需再立“不当得利”案由。

彩礼返还的条件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这也是《彩礼司法解释》制定的原因。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家庭经济条件也存在差异,因而,《彩礼司法解释》未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高额彩礼规定统一标准,而是结合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事实进行判断。

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是返还比例问题,需要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

案例:2020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男方属于低收入家庭。男方给付女方彩礼18.8万元。女方2021年4月终止妊娠。男方2022年2月起诉离婚,最法院判决返还彩礼56400元(18.8万元×30%)。

理由:双方共同生活仅1年多时间,对男方而言,给付彩礼目的尚未全部实现,不存在明显过错,彩礼数额过高,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对女方而言,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

四、纳入案例库的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涉及“彩礼”纠纷民事案件纳入4件

案例1.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裁判要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2.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裁判要旨: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案例3.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

裁判要旨: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同时,戴某1(女方之父)、白某某(女方之母、戴某2(女方)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戴某1接受彩礼款15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案例4.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裁判要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另有两件索要彩礼引发的刑事案件

案件一:贾某非法拘禁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索取离婚纠纷所涉财物,在离婚分居期间私自带走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其索要财产数额未超过合理限度,未以继子女的生命相要挟,且并未意图使继子女长期或者永久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其行为可依法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案件二:熊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1.行为人通过书信、言辞等方式,将其内心对他人的仇恨(男方索要彩礼,被女方哥哥多次殴打)灌输给被教唆人(男方弟弟),使得被教唆人产生了“为兄出头”的犯意,造成被教唆人携带作案工具杀害多人的后果,属于教唆他人犯罪。2.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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