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同破门亮灯看,谁的权利正 “裸奔”?

2025/02/10 14:56:26 查看217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近期,大同破门亮灯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发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在此次事件中,相关部门在未遵循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情况下,强行破门进入场所并打开所有灯光。这一简单却粗暴的行为,撕开了法治社会下权利保障的一道口子,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究竟是谁的权利在这场风波中 “裸奔”?

   一、场所所有者的权利困境

  在该事件里,首当其冲受到侵害的便是场所所有者的权利。从物权角度看,场所所有者对其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关部门未经许可破门而入,明显侵犯了其对场所的占有权,干扰了其正常的经营和生活秩序 。

  在行政程序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知情权。行政机关在实施检查等行政行为前,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给予其准备和配合的机会。而此次大同事件中,相关部门未提前通知,直接破门而入,剥夺了场所所有者的这些基本权利,使其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陷入被动局面。

  二、公权力的 “紧箍咒”:法无规定不可为

  在法治社会,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像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这类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行为更是如此。公权力一旦失去约束,公民的权利就如同风中残烛,随时可能熄灭。就拿拆迁来说,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征收条件和规范程序,行政机关随意拆房占地,那老百姓的安身之所将岌岌可危。所以,“法无规定不可为” 是对公权力的有效制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坚固防线。

  三、民事权利的 “自由天地”:法无禁止即可为

  与行政行为不同,民事权利遵循 “法无禁止即可为” 原则。在不触碰法律红线的情况下,我们能自由选择职业、决定生活方式。比如,你想辞职创业,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没人能阻拦。这体现了民法对个人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尊重,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激发社会活力。

  四、行政机关自身的权利反噬

  看似掌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在此次事件中也遭受了权利的反噬。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予,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然而,当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时,不仅无法实现权力的初衷,还会损害自身的公信力。

  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下降,会导致其在后续执法过程中遭遇更多的阻力。民众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的指令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执法工作,使得行政机关的管理难度加大。这种由于自身违法行政导致的权利受限,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对自身权力的滥用和损害。

  五、行政机关的 “旧观念” 与法治的冲突

  尽管行政行为和民事权利的原则初衷都是好的,但在现实中,部分行政机关 “高高在上” 的旧观念仍未彻底消除。有些行政机关做决策时,不按法定程序走,不听当事人的意见;执行时,又滥用强制手段,给老百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种违法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结语

  大同破门亮灯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严守 “法无规定不可为” 的原则,充分尊重公民权利。只有让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才能避免更多权利 “裸奔” 的现象发生,老百姓才能过上安稳日子。而我们每个人,也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共同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

  作为专业的律所,我们一直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视为己任。一旦遇到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我们会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同时,我们也期待通过自身努力,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让行政行为更加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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