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辞退,不出具书面通知,劳动者怎么“破局”?

2025/02/13 16:39:09 查看293次 来源:颜忠军律师

口头辞退,不出具书面通知,劳动者怎么“破局”?

 

  为了规避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很多用人单位采用口头辞退员工的方式,不出具书面通知。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诉讼,单位就否认,甚至说员工自动离职针对用人单位不出具书面通知的行为,员工可采取以下系统性应对策略进行“破局”

  (一)、技巧性的收集证据

  想要“破局”,就要先入局然后“作局”,进而“请君入瓮”,从而取得对劳动者有利证据的“结局”。怎么“作局”呢?

  1、及时固定口头辞退证据立即对谈话进行全程录音,要求明确关键要素,可采用如下话术:XXX,您刚才说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具体解除理由是什么”、“最后工作日是哪天?工资是一次性结清吗?故意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追问,目的是让对方再次确认辞退的事实。可采用如下话术:XXX您今天口头通知我被辞退,请问公司何时出具书面解除通知”、“我在公司勤勤恳恳,没有任何过错,公司要辞退我,是否考虑给我经济补偿?”

  2、继续出勤并保存记录每日正常到岗并拍摄带有时间水印的办公场所照片如被阻拦进入,立即拨打110报警并索要《报警回执》。这样操作的目的是避免用人单位“倒打一耙”,进一步坐实是用人单位辞退,不是劳动者旷工或自动离职。

  3、进一步完善证据。去开户银行打印工资卡银行流水登录当地人社局的官网打印社保缴费记录,用于证明工资停发、社保停缴的事实。当然,这些证据也可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水平。

  (二)、打出法律维权行动的组合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给用人单位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投诉。以未缴纳社保费或者社保费缴费基数不足为由进行投诉,要求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这类型投诉,基本上是“一告一个准”,因为《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实中,绝大部分用人单位是按照当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个别用人单位甚至未缴纳社保费。

  3、向税务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在税务方面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如果用人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比如: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举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当然,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可一并主张其它请求,比如: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等。

上述组合可选择性的作为给用人单位施压的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愿意妥协,劳动者也要见好就收,适当让步,早日达成协议,落袋为安。

  (三)、典型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提示

  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谌杰林与深圳市北林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为例,案号: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676号

  该案的裁判观点为:从录音内容可见,谌杰林表明北林苑公司想要解雇应当下达解雇通知书,张某表示不会出具解雇通知书,要走离职的流程。据此,应当认定北林苑公司确实已经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不肯出具书面的通知书而已。张某虽然不是北林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北林苑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由其解除与谌杰林的劳动合同符合其身份和职责,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视为北林苑公司的授权行为北林苑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谌杰林走离职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年审理的原告柳琴与被告武汉多恩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为例,案号:2017)鄂0103民初10359号

  该案的裁判观点为:2017年7月24日被告虽以原告连续旷工5日为由书面告知原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信访接待登记表中载明的内容,表明被告在作出此书面通知前,已向原告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接到被告的口头通知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后因原、被告在补偿等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为此,原告向相关部门投诉。故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5日为由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上述案例可见,用人单位不出具书面通知的,录音证据、微信截图证据等,均可作为劳动者维权的核心证据,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俗话说: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每一步均要注意细节。离职时,劳动者切勿在用人单位制离职申请”之类的格式或空白文书上签名在工作交接的文书上要注明:本交接系按公司单方要求办理,不代表本人认可解除行为合法性

  (四)、律师寄语:

暗夜愈长,星光愈亮,愿您心怀希望,法律之光,照亮前行之路你捍卫的不仅是权益,更是生命本应有的尊严。山虽险攀则可越,海虽阔达,浩浩乾坤终迎朝阳

 

        作者: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颜忠军律师

                          2025年2月13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