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彩礼吗?

2025/02/13 21:15:13 查看377次 来源:吴中律师

彩礼这一当今社会男女谈婚论嫁无法避免的事情,甚至登记结婚了也不可避免的提起。彩礼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有一些观点认为,法律已经禁止索要彩礼,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之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此处法条并非是禁止收彩礼,而是不能用彩礼来包办和买卖婚姻。彩礼不是不能给,而是不能要超出正常范围的天价彩礼。

既然可以给彩礼,而且彩礼是结婚前,男方对女方及其家属的赠与,那是否可以理解为婚前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都可以视为彩礼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根据前述法条的规定,以及我们的实践经验来看,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考量男方给予女方财物目的,即是否是出于结婚目的的给付,还是仅是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表达好感、爱慕,赠与女方一些价值不大的小礼物,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综合认定婚前交往过程中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如系日常花销包括请客吃饭,纪念日等赠与纪念意义的礼物等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彩礼,也就当然不涉及返还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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