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6 14:46:20 查看23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城市住房体系中,公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资源,承载着众多家庭的居住需求,也因产权归属和居住权益问题,成为家庭纠纷的高发领域。本案发生在北京,涉案的向阳里小区 212 号房屋是拆迁安置的公房,原承租人是张建国。随着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张建国夫妇及儿子张宇相继去世,这使得房屋的居住权问题变得错综复杂。李悦作为张宇的妻子,与张大伟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产生了激烈冲突。北京的公房政策对承租人变更有着严格规定,而此类纠纷又因涉及亲情、政策、法律等多方面因素,处理难度极大。如何在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政策法规下,妥善解决房屋居住权问题,成为本案的核心焦点。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李悦作为张宇的妻子,在丈夫及公婆去世后,本应平静地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然而,老大张大伟的一系列行为打破了这份平静。李悦称,涉案房屋原系公房,最初由公婆和丈夫居住,她与张宇结婚后也一直在此居住,并按时交付使用费和水电费。但张大伟采取辱骂、砸锁等恶劣方式阻碍她使用房屋,虽多次报警却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导致她无法正常居住。李悦认为,自己基于与张宇的婚姻关系以及长期的居住事实,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她对212 号全部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二)被告抗辩
张大伟则提出了一系列反驳理由。首先,他强调自己作为张建国的继承人,对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有合法居住使用权,而李悦因婚姻存续关系获得的居住权,随着张宇的去世而灭失,且居住权不能继承。其次,李悦为外省户籍,不具备公租房更名申请权利,若确认房屋全归她居住,将违背北京公租房政策。再者,李悦老家有住房,且对涉案房屋这一拆迁安置所得无任何贡献,未办理居住权登记,不享有法定用益物权。李悦依据拆迁安置人利益主张居住权,不属于法定用益物权范畴。最后,张大伟称自己生病需要清净的居住环境,而李悦多次报警拒绝他入住,双方矛盾激烈,无法共同居住。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过深入调查,查明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涉案房屋出租管理方表示,承租人去世后,若亲属不申请变更,管理方不会主动要求变更或收回房屋;在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情况下,同一户籍同住两年以上的亲属可申请变更为承租人,若有矛盾则不予变更,所以张建国去世后,家属未办理变更手续,承租人仍为张建国。涉案房屋由拆迁所得,张建国、其妻子及二儿子张宇是被安置人。从房屋居住历史来看,1991 年底张建国等人搬入居住,当时张宇未婚,与父母同住,大卧室父母住,小卧室张宇住,张大伟探望时住客厅。2002 年父母去世后,张宇搬到大屋居住。2013 年张宇与李悦结婚。李悦至今无北京户口,张大伟户口不在涉案房屋内。张宇生前申请变更承租人因家庭成员异议未成功,2023 年 7 月起,双方因反锁房门产生纠纷,对房屋居住权各执一词。
三、裁判结果
李悦对涉案房屋南小卧室具有单独居住使用权益;
对涉案客厅的公共区域及厨房、卫生间以及房屋户门具有共同使用权益;
双方对涉案房屋均有使用权,不得自行安装门锁阻止另一方进入;对于南大卧室,在未达成有效协商共识前,任何一方亲属不宜单独占用。
四、案件分析
(一)公房居住权的法律界定与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悦是否享有涉案公房的居住权。公房居住权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尤其是在婚姻关系变化、继承人权益冲突等复杂情况下,居住权的界定更为模糊。张大伟从法律条文和政策角度出发,认为李悦不具备居住权的法定条件;而李悦则基于婚姻关系和实际居住事实主张权利。法院在判定时,需要在有限的法律规定和复杂的实际情况中寻找平衡。
(二)法院判决的依据与考量因素
法院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作出判决。从房屋历史居住渊源看,李悦与张宇婚后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从婚姻关系状况看,李悦与张宇的婚姻关系虽因张宇去世而终止,但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是既定事实;从承租人登记情况看,张建国去世后未变更承租人,这使得房屋居住权处于一种相对模糊的共有状态。基于这些因素,法院认为李悦对房屋具有相应的用益物权,判决其对部分区域拥有居住和共同使用权益。
(三)公房政策与法律规定的冲突与协调
北京的公房政策对承租人变更和居住权有严格规定,这与李悦的诉求产生了冲突。李悦因户籍问题不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但她的居住权益又不能被忽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仅对房屋现有居住使用状况进行处理,不涉及产权人变更承租人等问题,试图在政策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尊重政策规定,又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居住权益。
五、办案心得
(一)深入了解公房政策法规
在处理公房居住权纠纷时,律师必须深入了解公房政策法规,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管理规定、承租人变更条件、居住权的认定标准等。这些政策法规复杂且细致,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律师需要准确把握,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合理的诉讼策略。
(二)重视证据收集与家庭关系协调
证据在这类纠纷中起着关键作用。律师要指导当事人收集能够证明居住事实、婚姻关系、家庭内部约定等方面的证据,如居住证明、水电费缴费凭证、结婚证等。同时,要关注家庭关系的协调,因为公房居住权纠纷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因素不可忽视。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沟通,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寻求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修复家庭关系的解决方案。
(三)推动政策完善与纠纷解决机制创新
当前北京公房居住权纠纷频发,现有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很多纠纷无法通过常规途径解决。律师应积极关注此类问题,通过法律建议、案例分析等方式,推动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政策,创新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可以建议建立专门的公房居住权纠纷调解机构,或者制定更加明确的公房居住权认定和处理规则,以更好地解决此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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