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父亲处置夫妻共同房屋,子女起诉无效胜诉的法律依据

2025/02/16 14:49:08 查看35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关系中,房产往往占据着核心地位,不仅承载着居住功能,更关乎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本案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围绕一套由公房转成私房的房屋展开。赵建国与孙秀英夫妻通过购买公房获得涉案房屋产权,这本应是家庭财富的稳固积累。然而,随着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家庭关系和财产状况发生了复杂变化。孙秀英的离世,使得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出现变动,潜在的继承问题开始浮出水面。之后赵建国将房屋低价过户给孙子赵宇轩,这一行为犹如导火索,引发了家庭内部关于房屋产权、继承权以及合同效力的激烈纷争,也让亲情与法律的冲突在这场房产纠纷中凸显。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赵晓慧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令确认赵建国与赵宇轩于 2019 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是请求判令被告赵宇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2197500 元;三是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宇轩承担。赵晓慧称,赵建国与孙秀英育有一子二女,孙秀英于 2001 年去世。涉案房屋原是赵建国与孙秀英婚内承租的公房,2000 年赵建国以成本价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登记在赵建国名下,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2019 年赵建国将房屋以 40 万元低价过户给赵宇轩,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继承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而起诉。

(二)被告抗辩

被告赵宇轩、赵志强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他们认为,赵宇轩与赵建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为有效。赵晓慧提出的经济赔偿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以继承或析产处理。他们还强调涉案房屋属于赵建国个人财产,赵建国有权任意处置,且赵建国多次表示将房屋过户给赵志强,赵晓慧无权主张房屋份额。此外,他们称赵晓慧完全知悉并同意房屋过户给赵宇轩,还收取了 15 万元补偿,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况。同时指出涉案房屋已过户至赵宇轩名下,不属于赵建国遗产,赵晓慧提交的遗嘱中 “卖房款”指称不明,应另案以 “继承纠纷” 处理。

(三)第三人意见

被告赵晓燕则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她表示对当时房屋过户情况并不知情,且涉案房屋是父母婚内购买,应属于父母共同财产。

(四)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查明,赵建国与孙秀英育有一子二女,孙秀英于 2001 年去世,赵建国于 2022 年死亡,赵宇轩系赵志强之子。2000 年赵建国与丰台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并取得产权证。2019 年赵建国将房屋以 40 万元出售给赵宇轩并办理过户手续。2021 年赵宇轩又以 86 万元将房屋卖给案外人吴俊并过户。庭审中,原告主张赵宇轩实际卖房款为 293 万元,赵宇轩认可卖房款为 293 万元,但称因户口未迁出只实际收到 288 万元。此外,赵晓慧提交了 2022 年赵建国立的代书遗嘱,内容为“卖房款、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所有财产全部归我女儿赵晓慧一人所有”。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建国与赵宇轩于 2019 年2 月 14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与继承关系

涉案房屋是赵建国与孙秀英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秀英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即赵晓慧、赵志强、赵晓燕对房屋均享有相应份额。这是基于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继承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各继承人在房屋产权中的地位。

(二)合同效力的判定依据

赵建国以 40 万元低价将房屋出售给赵宇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赵建国和赵宇轩明知该出售行为可能损害房屋共有人利益,仍签订合同并过户,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这种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法院以此为依据,准确判定了合同的效力。

(三)经济赔偿请求的法律关系

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涉及赵建国的遗产继承问题,与本案确认合同无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在法律程序中,不同法律关系需分别处理,所以法院告知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这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五、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财产性质与继承法律规定

在处理家庭房产纠纷时,律师必须精准把握房产的性质,判断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同时,要熟悉继承法律规定,明确各继承人的权利和份额。在本案中,准确判断涉案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以及各继承人的份额,是解决纠纷的基础。

(二)深入分析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

对于涉及房产交易的合同,律师要深入分析合同的效力。关注合同签订的背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等因素。在本案中,通过分析房屋交易价格、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等,准确判断出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无效。

(三)妥善处理不同法律关系的衔接

当案件中出现不同法律关系交织时,如本案中合同效力和遗产继承问题,律师要明确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引导当事人正确主张权利。在本案中,及时告知当事人经济赔偿请求需另案处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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