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7 11:21:49 查看54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很多人在网上买东西时,都碰到过东西拆封使用后就不能退的情况。
这不,王先生网购了一台手机,拆封使用后发现手机异常发热,想要退货退款,可商家以已激活为由拒绝了他。王先生一气之下,将商家告上了法院,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诉求呢?
今日案例
2024年3月29日,王先生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部价值7999元的手机。收货后,他发现该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异常发热的情况,便在网购平台向店铺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
但网店以手机类产品拆封和激活使用后无法二次销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了王先生的申请。
王先生随后通过购物平台与店铺客服进行了沟通,客服回复称“在该商品详情页已明确注明数码电子类产品因贬损原因,拆封or激活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请确认需求后再拆封激活使用”“您不拆封使用,7天内都可以退货,拆封后您只有到就近的官方售后出具存在非人为质量问题的质检单才能7天内可退,15天可换”。
然而,王先生认为,在该手机销售页面的展示图片中配有“买贵必赔,退货运费险,7天无理由退货”的文字说明,这与客服所称商品详情页注明的拆封激活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相冲突,且手机产品如果要正常开机使用,消费者就必须进行激活,在不激活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发现手机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
此外,网店也没有在商品销售页面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商品激活后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属于网店没有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因此,王先生坚持认为网店应该对该手机进行退货退款,遂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王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显然,手机并不属于上述这四种商品,但手机属于一经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因此,网店应在销售时将不能退货的情形明确提示消费者进行确认。
然而,在本案中,手机产品销售页面的展示图片中虽然标注了“7天无理由退货”,但关于“该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数码电子类产品因贬损原因,拆封or激活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请确认需求后再拆封激活使用”的提示则是设置在商品详情页,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般消费者很难注意到,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
因此,该网店未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属于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故该格式性条款不应适用于此次销售,网店不得拒绝王先生要求退货退款的要求。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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