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7 22:01:06 查看72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关系中,房产作为重要资产,其归属和处分常常引发复杂的纠纷。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因一套房屋的过户问题,家庭成员之间产生了激烈争议。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遗产继承、赠与与买卖行为的区分,以及老年人赡养等诸多方面,凸显了在处理家庭房产事务时,遵循法律规定、明确产权归属、注重亲情和谐的重要性。这类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还影响着家庭关系的稳定,为我们敲响了在家庭财产处置中规范操作、沟通协商的警钟。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李明贤与王丽芬是夫妻,育有李鹏、李娟、李君、李英四个子女。李明贤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去世,李鹏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去世,其女为李涵,王丽芬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去世。诉争房屋是李明贤夫妇在 2000 年 9 月 10 日共同购买,登记在王丽芬名下。李明贤去世后,王丽芬在 2019 年 3 月 19 日,瞒着三原告将诉争房屋过户给被告李娟。三原告认为王丽芬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且王丽芬办理过户时存在小脑萎缩住院的情况,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与王丽芬就诉争房屋签署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为三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
(二)被告抗辩
被告李娟称,诉争房屋自 2000 年购买后,就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父母在外地的房子拆迁,安置房屋已在三原告间分割。三原告得到拆迁利益后不再赡养父母,父母为安排好后事写了房屋赠与书,要求被告夫妇对其养老送终,诉争房屋留给被告。三原告对此知情,从 2015 年到老人去世都未尽赡养义务。李明贤去世后,王丽芬和被告拿着赠与书去办理过户,因李明贤去世无法办理,便以买卖形式过户。被告认为王丽芬和李明贤将诉争房屋赠与自己是真实意思表示,以买卖形式办理赠与过户,王丽芬不属于无权处分,未侵害三原告利益,因此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李明贤再婚,与王丽芬结婚后生育李君、李英及被告李娟,李明贤与前妻育有李鹏。2000 年 9 月 10 日,王丽芬与北京某单位签署《购房协议书》换购诉争房屋,核算了夫妻双方工龄。同年 11 月 1 日,与北京 D 公司签署《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购得房屋,2003 年 8 月 7 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丽芬名下。2019 年 3 月 11 日,王丽芬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 10 万元价格将房屋卖给被告并办理过户,王丽芬签署笔录确认房屋非夫妻共有。庭审中,三原告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王丽芬处分涉及李明贤遗产部分属无权处分,且王丽芬当时因小脑萎缩住院,处分自己部分也应无效。被告称是赠与关系,因尽主要赡养义务,父母同意将房屋赠与自己,并提交《房屋赠与协议书》和视频资料。法院核实后发现,赠与协议见证人补签情况存疑,视频资料也被三原告质疑有诱导成分且李明贤未出镜。此外,还查明王丽芬 2019 年 3 月 6 - 10 日住院,出院时神志清醒。
三、裁判结果
被告李娟与王丽芬 2019 年 3 月 11 日签署的关于北京市朝阳区 C 号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驳回原告李君、李英、李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王丽芬与被告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无买卖意思,实为赠与,根据法律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该买卖合同无效。
(二)赠与行为效力分析
王丽芬办理过户时神志清醒,结合视频资料能证明其有将本人份额赠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该部分赠与有效。但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明贤去世后,无证据证明其有赠与意思,且继承人未追认,所以涉及李明贤份额的赠与效力无法认定。
(三)房屋过户请求分析
买卖合同无效后,房屋应过户回王丽芬名下,但王丽芬已去世,房屋归属需另案处理,目前各当事人份额不明确,所以法院驳回三原告过户为共同共有的请求。
五、办案心得
(一)重视书面协议与证据留存
在家庭房产处置中,应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如赠与协议、买卖合同等,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日后因口头约定或证据不足引发纠纷。
(二)准确把握法律关系与适用
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要准确判断房产的产权性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赠与等相关法律规定。
(三)注重亲情与纠纷调解
家庭房产纠纷往往涉及亲情,在诉讼过程中,应注重调解,引导当事人理性沟通,平衡亲情与法律关系,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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