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7 22:29:38 查看22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直播打赏背后的法律红线:
夫妻共同财产岂能任性挥霍?
典型案例引入
张某(丈夫)沉迷某直播平台,半年内打赏女主播80万元,其家庭月收入仅2万元。妻子李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主张张某的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婚内分割财产并主张张某少分。法院最终认定张某行为超出家庭合理消费范围,判决李某可分得70%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巨额打赏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挥霍”?配偶如何维权?
法律解读:司法解释第六条的核心要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认定打赏构成“挥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为要件
二、单方处分财产: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使用共同财产;
三、消费异常性: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正常消费水平(如超出家庭月收入数倍或占用大额存款);
四、损害后果:导致家庭财产严重减损(如负债、无法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
五、法律后果:
婚内分割财产:受损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在不离婚的情况下直接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时少分或不分: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挥霍方可能面临财产分配比例减少甚至完全丧失份额。
律师提示
一、在共同生活中建立共管账户,定期核对账目,提前控制过度打赏;
二、遇到配偶一方有打赏主播的行为,首先要写固定关键证据的意识
1、收集打赏记录(平台ID、时间、金额)、银行流水、家庭收支证明;
2、取证配偶与主播的异常互动(如暧昧聊天记录)。
三、通过诉讼守护共同财产。
结语
网络打赏并非法外之地。司法解释第六条为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划出清晰红线,既警示个人理性消费,也提醒直播行业正视法律风险。婚姻财产权益的维护,需要法律规则与道德自律的双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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