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8 10:02:09 查看32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但几年后,男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原因是孩子表示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法院会如何判呢?
今日案例
王某与白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王。2020年9月,两人因感情破裂,选择了协议离婚,并约定小王由母亲白某抚养,父亲王某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
2023年5月的一天,王某以探望之名将小王接走。此后,小王跟随父亲一起生活。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白某心急如焚,她多次尝试与王某沟通,希望他能将孩子送回自己身边。但王某却坚称,这是孩子本人的意愿,他不想再回到母亲那里。
双方对于小王今后跟谁一起生活的问题发生争执,经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之后,王某以“小王希望跟其一起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白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能否夺得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亦明确规定,对涉抚养案件,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或者陈述事实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社会观护人员或者其他合适人员在场陪同。陪同人员可以辅助未成年子女表达真实意愿。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并提供适宜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友善环境,确保其隐私及安全。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裁判。
具体到本案,法院征询了小王本人的意愿,其表示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因为父亲能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父亲家保姆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碳酸饮料。可见,白某虽说对小王管束相对较多,但上述约束行为均有利于小王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小王已经年满八周岁,并且表达了喜欢跟随父亲 共同生活的意愿,但他所述的原因并不符合其最大利益。同时,本案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该律师其他文集